吕忠梅:后《环保法》时代的环境法学新课题
日期:2016-02-20 19:27
保护主管部门一些新的权力,比如现场检查权、行政强制权、按日计罚权、治安拘留权,同时也规定了职能部门接受监督、行政问责、核、接受人大监督的职责;第五是明确了各级地方政府的责任,主要包括改善辖区环境质量,加大对环境保护的财政投入,负责环保宣传和普及环保知识,分类处置生活废弃物,推广清洁能源使用,建立突发事件应急机制,统筹城乡环境保护等。
可以看到,新《环保法》从理念到制度都有很大变化,环境法学者不去研究这部法律,研究什么?有人说,这部法律跟我们有什么关系,写的再好又怎么样,不是学术的东西。我想问,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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