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2-10-25 16:25
功能区划(试行)》,并在全国范围内试行。2002年10月,修订后的《水法》进一步明确了水功能区的法律地位和相关工作要求。2001年10月~2008年8月,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先后批复并实施了本辖区的水功能区划。2010年,在各省区批复的水功能区划基础上,水利部会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环境保护部,组织各流域管理机构、各省(区、市)及有关技术单位,进一步核定完成了《区划》。2010年12月,三部委联合发文将《区划》征求了国家有关部委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意见。经认真复核和论证,对《区划》成果基本达成一致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