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东莞市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颁布
新《办法》指出,我市范围内使用自来水或自备水源排放污水、废水的用户,包括: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和居民,均按本办法征收污水处理费。征收污水处理费后,对于向市政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环保部门不再收取污水排污费。
符合以下条件的排水户免征污水处理费:消防救火性质用水;我市户籍的残疾军人、革命烈士(含因公牺牲和病故军人)遗属;本市户籍的在乡孤老优抚对象、五保户、低保对象等;自备有污水处理设施,经处理的污水达到国家或省规定的排放标准,且不使用市政排水设施而直接排入珠江口或狮子洋的。
按用水量的90%计取污水处理量
各类排水户的污水处理量按如下方法计量:使用自来水的排水户按用水量的90%计取污水处理量。产品以水为原料,如饮料、啤酒、纯净水等企业,和生产过程中水蒸发量大的企业,其排水量的具体核定方法由市水务局会同市物价局另行制定。
污水处理费实行统一征收,全额上缴,专户储存,专款专用。专项用于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维护和项目建设等,严禁截留、挪用。
任何单位都不得擅自减免污水处理费
新《办法》强调,污水处理费为经营服务性收费,实行政府定价,任何单位都不得擅自减免污水处理费。
全市的污水处理费由市水务局及各镇街水务管理部门委托供水企业按月随水费一并征收;全市自备水源排水户所应缴纳的污水处理费由市水务局负责核定,各镇街)、各园区水务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自备水源排水户的征收工作,并按月发出《缴款通知书》,排水户可到所属地的供水企业缴交或到银行办理自动托收手续。执收单位或代收单位必须实行亮证收费和收费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