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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税征收箭在弦上 需防止地方自由裁量权膨胀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5-11-26  来源:财会信保  浏览次数:4453

近日,有消息称,《环境保护税法草案》(以下简称《草案》)正在进行最后完善,最快将于今年年底前由国务院审议通过。《草案》或将明确,征税对象分为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和噪声等4类,征税标准与现行的排污费收费标准基本持平。对超标、超总量排放污染物的,加倍征收环保税。

据悉,由于每个地方的环境承载能力不同,《草案》很可能会赋予地方一定的税收自主权,由地方政府在法律规定的全国统一的税率范围内,自主决定当地税率,适当浮动征税。根据今年6月公布的《环境保护税法(征求意见稿)》,过去由环保部门“自收自管”的排污费征管模式,将改为“企业申报、税务征收、环保协同、信息共享”的环保税征管模式。

有业内人士认为,这样一来,将会导致环保部门和税务部门之间协调、监管成本的大幅度增加。在新税制下,环保部门将开征环保税的第一道程序———申报及最后一道程序———征收,移交给税务部门,而其他的程序,包括较为繁杂的审定、核定等环节,仍然由环保部门完成。可想而知,两部门之间的协调难度和成本也会相应上升。

此外,有企业担心,根据《草案》,应税额跟排放标准挂钩,如果部分企业的达标排放状况不乐观,就会被加倍征税,可能会使企业的负担进一步加重。不仅如此,《草案》规定,在环保税征收方面,各地区可以享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随着排污“费改税”的实施,如果地方环保部门的经费缺口得不到解决,就会倒逼其滥用罚款等手段,在一定程度上造成环保税征收的“乱象”,加重企业的税收负担。

可以说,要开征环保税,需先行解决好不同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问题,进一步完善制度体系,对地方有关部门的自由裁量权做出限制。

因此,务必要在环保部门与税务机关之间建立起一套相互制约、相互监督的机制。首先,应由国务院制定、出台相关的配套制度,以《实施条例》的形式明确两部门之间不仅有协作关系,还有监督制约的关系,不能只是简单地强调协作配合;其次,要培养具有环保知识的税务工作者,以及具有税务知识的环保执法人员,打破专业知识的壁垒,在技术层面实现监督制约的可能性。

除此之外,还需明确税务系统内部的具体分工。为了保证环保税收入专款专用,法律应当明确规定环保税由国家税务部门征收;同时,考虑到我国排污费征收的现实情况以及地方治理污染的现实需求,立法还应明确规定环保税收入中要拿出一部分用于治理地方环境污染,具体额度根据地方政府履行环境保护职责的绩效及具体的环境安全形势而定。

在环保税的立法过程中,也要注意对地方的自由裁量权做出一定的限制,不能授权过大,以避免各地区形成恶性竞争,反而对我国整体节能减排、治理环境污染的成果形成阻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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