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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监察稽查办法》加强稽查工作 规范执法行为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5-11-25  来源:中国环境报  浏览次数:597
核心提示:环境保护部出台的《环境监察稽查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明确了环境稽查地位,强化了稽查工作。稽查工作的实践也表明,环境执法稽查工作对规范和推进环境执法工作发挥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然而,笔者在调研中发现,目前部分地区环境执法稽查工作仍存在一些问题,需进一步加强。

一是稽查工作基础薄弱。《办法》规定,具体承担稽查工作的环境监察机构应设置稽查岗位并配备专职或兼职人员,稽查人员应经国家或省级稽查专项业务培训合格。但是,目前一些地方未落实《办法》要求,环境监察机构未设置专门的稽查科室,也没有专职的稽查人员。开展稽查工作时,往往临时抽调人员组成稽查组。稽查人员缺乏专业知识和技能,导致环境执法稽查工作无法深入。

二是稽查工作力度不够。有些基层人员对环境稽查工作认识不足,认为环境稽查就是对部门内部人员不信任,工作中有抵触心理,导致稽查工作走过场、流于形式。有些地方对稽查工作重视不够,稽查计划不详、方案不实,存在大量执法漏洞。有些地方稽查工作的方式和手段单一,还停留在案卷评查阶段,未充分利用日常稽查、专项稽查和专案稽查等稽查手段。有些稽查人员与被稽查对象存在利益关系,未将稽查发现的执法不到位或违法违规行为进行通报,存在包庇行为。

三是稽查结果运用不到位。《办法》明确,针对被稽查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存在的不同问题,可处以通报批评、暂扣或收缴执法证件、移送监察或司法机关等处理方式。但实际工作中,通报要求整改的较多,真正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的较少,移送监察或司法机关的更是寥寥无几。对被稽查单位或有关责任人的处理力度不够,导致稽查警戒作用未得到有效发挥。同时,《办法》也规定了予以通报表扬的情形,但实际工作中很少有通报表扬的案例,未充分发挥示范引领作用。

为进一步做好环境执法稽查工作,规范执法行为,提高执法水平,笔者提出如下建议:

第一,加大稽查力度。一方面,加大国家级层面的环境执法稽查力度,扩大稽查范围,尤其对区域性和苗头性问题加大稽查力度。切实发挥区域督查机构的作用。《办法》规定,环境保护部各环境保护督查中心、设区的市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环境监察机构具体承担本行政区的稽查工作。为此,各环保督查中心应逐步对辖区内所有省(市、区)开展环境执法稽查工作,梳理地方环保部门在日常环境执法中存在的问题,督促落实整改。另一方面,充分发挥省、市环保部门稽查作用,在2~3年内达到环境执法稽查全覆盖,及时发现环境执法工作中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等问题,尤其要加大对县(区)等基层环境执法机构的稽查力度,及时发现并纠正问题,提高执法水平。同时,通过加大稽查力度,督促地方政府和环保部门主要领导重视、正视环境执法工作,减少基层环境执法干预。

第二,拓展稽查方式。在内容上,在对案件查处、日常监管、国控企业超标处理、信访案件查处等情况稽查的基础上,全面开展环境保护法律法规遵守情况、环境保护行政许可执行情况、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纠纷调解处理、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等环境执法稽查工作,确保稽查的完整性。在种类上,将日常稽查、专项稽查和专案稽查有机结合,全面推进。在方法上,应更加灵活多样,将资料稽查和现场抽查相结合,将日常检查与环境稽查相结合,确保稽查的真实性。

第三,用好稽查结果。要对稽查中发现的环境执法不规范、不到位等行为予以严肃通报批评,起到警示作用。若被稽查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存在《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所列的违法违纪行为,要及时将案件材料移送监察机关,涉嫌犯罪的,要及时将案件材料移送司法机关。要奖惩分明,对能够克服困难、依法履职、程序规范、表现突出的单位或个人,予以通报表扬,起到良好的示范作用。要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执法监管工作的意见》要求,将稽查结果通报地方人民政府,强化地方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环境监管执法工作的领导责任。

第四,完善稽查保障。加强稽查队伍建设,按照《办法》要求,各级环保部门要建设一支业务素质高、执行能力强的专业化稽查队伍。规范稽查程序,国家环境稽查机构要起到统筹协调作用,部署全国环境稽查工作,每年下达年度稽查要求,明确工作内容和重点,适时出台环境执法稽查工作指南,进一步规范稽查工作。自上而下加大环境执法稽查培训力度,不断提高稽查人员素质,为有效开展稽查工作奠定坚实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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