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房地产公司新建房地产开发项目,楼盘距离南水北调配套工程干渠最近处210米,距离南水北调配套工程干渠400米范围内设有垃圾转运站及社区卫生服务站。
这一项目在环评审批中适用什么法律规定规范合理,值得大家探讨。
在有关南水北调配套工程饮用水水源保护地的项目审批方面,由于部分法律法规的规定不一致,导致在项目审批过程中存在法律适用无法统一的问题。
是否位于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2006年,国务院南水北调办公室《关于划定南水北调中线一期工程总干渠两侧水源保护区工作的通知》规定“一级保护区范围:工程管理范围边线(防护栏网)向两侧外延50米,二级保护区范围由一级向两侧外延1000米。”
2008年,河北省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委员会办公室编制《河北省南水北调配套工程规划》提出“输水干渠的输水渠道两旁50米为一级保护区,输水渠道两旁500米为二级保护区。”
2014年,《南水北调工程供用水管理条例》第五章“工程设施管理和保护”第四十条规定,“南水北调工程保护范围按照下列原则划定并予以公告:(一)东线明渠输水工程为从堤防背水侧的护堤地边线向外延伸至50米以内的区域,中线明渠输水工程为从管理范围边线向外延伸至200米以内的区域。”
依据《关于划定南水北调中线一期工程总干渠两侧水源保护区工作的通知》,这一项目位于二级保护区。依据《河北省南水北调配套工程规划》,这一项目部分位于二级保护区。《南水北调工程供用水管理条例》仅提出南水北调工程保护范围中的明渠输水工程的保护区域,对南水北调配套工程的保护范围及中线明渠输水工程的管理范围边线并未给出明确规定。如参照《南水北调工程供用水管理条例》,明渠输水工程的管理范围50米规定,这一项目位于南水北调明渠输水工程保护区域范围内。
保护区的项目如何审批?
2008年颁布的《水污染防治法》规定:“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
2008年,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水污染防治法〉中饮用水水源保护有关规定进行法律解释有关意见的复函》指出:“禁止在饮用水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应当指因排放废水、废气、废渣等污染物可能对水体产生影响的建设项目。包括排污口未设在保护区的建设项目。”
2014年,《南水北调工程供用水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禁止在南水北调工程保护范围内实施影响工程运行、危害工程安全和供水安全的爆破、打井、采矿、取土、采石、采砂、钻探、建房、建坟、挖塘、挖沟等行为。”
在确定了项目所处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域的具体等级范围后,可依据水污染防治方面相应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进行项目的环评审批。
加快水污染防治法修订
依据2000年《立法法》第七十九条规定,效力由高到低依次为《水污染防治法》、《南水北调工程供用水管理条例》、《关于〈水污染防治法〉中饮用水水源保护有关规定进行法律解释有关意见的复函》、《关于划定南水北调中线一期工程总干渠两侧水源保护区工作的通知》、《河北省南水北调配套工程规划》。由此,这一项目不具备审批条件。
针对水源保护区项目环评审批适用法律法规,笔者提出以下建议:
一是健全法律法规,完善法规标准。加快水污染防治、排污许可等法律法规修订步伐,研究制定配套地方环境质量目标管理、环境功能区划、节水及循环利用、地下水管理、环境监测、污染防治等法律法规。尽快研究起草地方性饮用水水源保护、水功能区监督管理等水污染防治法规,开展南水北调配套工程干渠的立法保护工作,尽早通过立法审查,为一线基层执法部门具体执法提供统一明确的法律依据。
二是强化源头控制,严格环境准入。根据流域水质目标和主体功能区规划要求,明确区域环境准入条件,细化功能分区,实施差别化环境准入政策。统一污染物排放标准,修订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中一些主要污染物的排放限值,避免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中一些主要污染物的排放限值与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不一致的现状。
三是加强立法宣传,系统推进水污染防治。依法清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违法建筑和排污口。在土地出让、区域规划等环节加强立法宣传,坚持落实各方责任,全面依法推进实行最严格环保制度,严格考核问责和环境执法监管,科学治理,强化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水生态保护和水资源管理,保障饮用水水源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