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进一步推进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指导意见》,提出到2015年底前试点地区全面完成现有排污单位排污权核定,到2017年底基本建立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制度,为全面推行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制度奠定基础。据悉,2007年启动的这项试点工作将在河北、内蒙古等11个省(区、市)开展。
河北将实行排污权有偿使用
河北省日前出台《河北省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暂行办法》,提出现有排污单位逐步实行排污权有偿取得,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新增排污权,原则上要以有偿方式取得,进一步加强对环境污染企业的约束制约。
排污权有效期限为5年
办法规定,自2016年1月1日起,河北省内的排污单位对其有偿获取的排污权,在规定期限内具有使用、转让和抵押等权利。通过新建、改建、扩建处理设施和提标改造、清洁生产、淘汰落后产能等方式减少的重点污染物排放量,既可用于自身生产需要,也可将结余的排污权指标进行交易、租赁、限期储备,或申请环保主管部门回购。排污权有效期限一般为5年。
新改扩建项目新增排污权,须在试生产前取得
办法明确,排污权交易应当在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上进行。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期间,交易价格由交易双方协商或通过公开拍卖方式确定,但不得低于省价格、财政、环保主管部门制定的指导价格。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新增排污权,必须在建设项目试生产前通过排污权交易取得。排污权指标来源于政府储备排污权的,拍卖底价不低于初始排污权出让标准。
不得参与排污权交易的情形
受让方所在区域被列入区域限批范围的;排污单位未完成污染限期治理任务的;排污单位被实施环境保护挂牌督办,未完成整改任务的。
2017年试点地区基本建立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制度
有偿使用和交易制度,核心是啥
环境是一种重要资源,同时又是一种公共产品。如何创新机制,发挥市场对环境资源的配置作用,是环境保护政策措施的重要内容。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制度以其政策的优越性、高效性和灵活性等特点,成为我国环境资源领域一项重大的、基础性的机制创新和制度改革。
“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制度的核心是将全民共同拥有的环境作为资源进行管理,将原来排污单位无偿获取排污权改为有偿使用,排污单位可以将有偿取得的排污权作为无形资产进行交易,这也是国际上通行的做法。”环境保护部总量司副司长黄小赠说。
会不会增加企业负担,影响物价
征收排污权有偿使用费,占用了企业一定量的资金,是增加企业负担。黄小赠表示,从短期来看,会增加企业一定的经营成本,一些靠赚取环境成本生存的企业,甚至可能因此而破产。从长远来看,这将迫使排污企业采用新技术、新设备,减少对排污权的占有,从而促进结构调整,使企业在绿色发展中赢得生存机会和竞争能力,对企业和社会都是有利的。
会不会影响局部地区,环境恶化
排污权的转移要受到区域总量指标、环评审批、排放标准等其他政策的约束,并且为了保证当地的环境质量,地方政府的污染治理计划等各项环境管理要求也将对企业污染排放有约束作用。因此,虽然企业可以通过交易机制在市场上购买到排放权,但实际排放量还要受到国家和地方其他环境保护法定义务的制约。这些政策的共同作用,可以有效保证排放源当地的环境质量。
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还将对污染物总量减排起到积极作用
当前,推动污染减排主要依靠行政手段,社会减排成本较高,减排成果也难以持续巩固。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制度将灵活的市场机制引入环境保护工作中,可产生良好的效果。排污权交易对污染减排长效机制的建立,对总量目标的完成和污染减排的定量化管理以及降低全社会污染减排成本,都会起到重要的推动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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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排污权
排污权是指排污单位经核定、允许其排放污染物的种类和数量。指导意见在制度建设上对这一试点工作的实际操作提出更为明确的要求,并指出各地可以参照此办法展开试点。
排污权由地方环境保护部门核定
建立排污权有偿使用,试点地区要严格按照国家确定的污染物减排要求,将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分解到基层,不得突破总量控制上限。合理核定排污权,试点地区应于2015年底前全面完成现有排污单位排污权的初次核定,以后原则上每5年核定一次。现有排污单位的排污权,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标准、污染物总量控制要求、产业布局和污染物排放现状等核定。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排污权,应根据其环境影响评价结果核定。排污权以排污许可证形式予以确认。试点地区不得超过国家确定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核定排污权,不得为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排污单位核定排污权。排污权由地方环境保护部门按污染源管理权限核定。
排污权交易在各试点省份内进行
排污权交易原则上在各试点省份内进行。涉及水污染物的排污权交易仅限于在同一流域内进行。火电企业(包括其他行业自备电厂,不含热电联产机组供热部分)原则上不得与其他行业企业进行涉及大气污染物的排污权交易。环境质量未达到要求的地区不得进行增加本地区污染物总量的排污权交易。工业污染源不得与农业污染源进行排污权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