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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资源审判:机构怎么设?程序如何定?重点在哪里?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5-11-18  来源:中国环境报   作者:曾咏发  浏览次数:456

第一次全国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工作会议日前在福建省上杭县召开。本次会议提出以审判专门化为推进工作的总抓手,进一步突出了审判执行第一要务,明确了环境资源刑事、民事、行政审判和执行工作的基本要求、工作重点。

据悉,最高人民法院决定在福建龙岩中院、福建漳州中院等15家中级、基层人民法院设立首批最高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实践基地,探索完善环境资源审判机制、审判专门化。

用绿色发展的现代环境司法理念引领审判工作,统筹推进审判机构专门化

近年来,因环境问题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呈上升趋势,有的造成严重的社会影响。“出现这些现象的原因之一就是现有的环境权益冲突协商机制不能充分满足需求,救济渠道不够畅通。”会上,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负责人表示,要牢牢扭住审判专门化这一牛鼻子,着力构建审判机构、审判机制、审判程序、审判理论以及审判团队“五位一体”专门化机制。

会议提出,统筹推进审判机构专门化,理顺机构职能,合理分配审判资源,科学确定环境资源民商事案件的审理范围。稳步推进工作机制专门化,探索相对集中案件管辖制度,逐步实现案件归口审理,构建多元共治机制。探索推进审判程序专门化,健全环境资源审判特别程序和环境诉讼专门审判程序规则,创新审判执行方式。深入推进审判理论专门化,加强环境资源审判理论创新,加强实证研究和对外交流合作。扎实推进审判团队专门化,加强思想政治建设、业务能力建设和纪律作风建设。

记者从会上了解到,全国各级法院近年来全面加强和创新环境资源审判工作。去年以来,全国法院受理环境资源类刑事案件29677件,审结27552件,形成严厉打击此类犯罪的高压态势;受理环境资源民商事案件19.19万起,审结17.06万起,其中受理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案件4571起,审结3895起,有力维护了人民群众环境权益。

会议指出,要用绿色发展的现代环境司法理念引领审判工作。树立保护优先理念,处理好发展经济与保护环境、开发资源与节约资源的矛盾,把保护放在优先位置,促使经济社会发展建立在资源高效循环利用、生态环境得到严格保护的基础上,实现可持续发展。

树立维护环境权益理念,维护人民群众在健康、舒适、优美的环境中生存和发展的权利,给子孙后代留下天蓝、地绿、水净的美好家园。

树立坚守法律底线理念,牢记法律红线不可逾越、法律底线不可触碰,以强烈的担当意识,承担起强化生态文明建设法治保护的重要职责。

树立预防和惩治并重理念,把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消灭在源头或者控制在合理范围内,充分发挥环境资源审判的惩戒、引导作用,通过刑事、民事、行政三大审判有机衔接,提升环境资源司法保护力度。

树立绿色惠民、保障公众参与理念,坚持专业审判与公众参与结合,扩大公众参与的广度和深度,注重发挥环境公益诉讼引导公众有序参与环境治理的重要作用,依法受理公益诉讼案件,探索完善公益诉讼制度。

依法妥善审理环境公益诉讼案件、环境侵权案件,加强对环境资源新类型案件的研究

针对环境资源民商事审判工作中的几个具体问题,会议提出:一是依法妥善审理环境公益诉讼案件。充分认识环境公益诉讼的价值功能,准确把握原告主体资格,健全规范检察机关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程序,依法支持开展试点工作。完善环境公益诉讼工作机制,总结审判经验,及时发挥指导性案例的作用,统一裁判尺度。探索设立环境公益诉讼专项基金或者专项资金账户,建立健全资金管理、使用、审计监督以及责任追究等各项制度,确保资金用于受损生态环境的修复。

二是妥善审理环境侵权案件。准确界定环境侵权案件的范围,准确适用环境侵权归责原则,正确把握环境侵权举证证明责任分配,合理准确界定数人侵权的责任分担,丰富专业技术问题的判断方法。

三是区分民事审判和行政监管界限,妥善审理矿业权纠纷案件。明确审理矿业权纠纷案件的指导思想,深入研究未经审批的矿业权转让合同效力及损失赔偿的范围。

四是适应林权制度改革和林权交易流转需要,依法审理林权纠纷案件。全面把握林权纠纷的政策背景和特点,准确把握林权纠纷的受理条件。

五是密切关注生态体制改革新问题,加强环境资源新类型案件研究。加强对生物多样性保护、土壤污染、排污权交易、碳排放交易、绿色金融机制等领域法律问题的研究。

会上,福建、贵州、江苏、云南、山东、重庆、河北等高级人民法院作了经验交流发言。

福建加快生态省建设步伐,先行先试,实现了从单一林业审判迈向综合生态环境资源审判的转变。通过探索生态修复机制、公益诉讼机制、专家参与机制、多元化解机制等模式构建生态司法福建样本,筑起绿色法治屏障。这一典型经验在会上得到推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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