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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发布 新增41项控制项目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5-11-12  来源:仪器信息网  浏览次数:582

环保部近日发布《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此文件是对《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918-2002)的修订。

本标准首次发布于2002 年,本次为第一次修订。此次修订主要内容:

1、 调整了标准适用范围,对为两家以上排污单位(同行业类型的除外)提供废水处理服务的企业或机构污染物的排放进行了规定。

2、 取消了按污水去向分级控制的规定。

3、 增加了污染物项目。

4、 提高了部分污染物项目排放控制要求。

5、 增加了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6、 取消了大气污染物排放分级控制要求。

7、 调整了污泥稳定化与无害化控制要求,增加了“细菌总数”指标。取消了污泥农用的污染物控制标准限值。

8、 更新了污染物监测分析方法标准。

据了解,基本控制项目在现行标准19 项的基础上,增加总镍、苯并(a)芘2 项,达到21 项。选择控制项目保留了所有现行标准的项目,并由现行标准的43 项调整为82 项,增加的项目包括:金属类项目11 项,无机类项目1 项,有机物类项目20 项,农药类项目7 项,综合毒性指标1 项。即新标准基本控制项目21 项,选择控制项目82 项,污染物项目总数由现行标准的62 项达到新标准的103 项。

附:

关于征求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我部决定修订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918-2002)。目前,标准编制单位已编制完成标准的征求意见稿。根据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制修订工作管理规定,现就该标准征求你单位意见,请研究并提出书面意见,于2015年12月10日前通过信函或电子邮件的方式将意见反馈我部。标准征求意见稿及其编制说明可登录我部网站(http://wwwmepgovcn/)“征集意见”栏目检索查阅。

联系人:环境保护部环境标准研究所 周羽化

通信地址:北京市安外大羊坊8号

邮政编码:100012

电话:(010)84934068

电子邮箱:zhouyh@craes.org.cn

联系人:环境保护部科技标准司 谷雪景

电话:(010)66556214                

附件:1.征求意见单位名单

   2.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

   3.《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

附件1

征求意见单位名单

  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科技部办公厅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水利部办公厅

  农业部办公厅

  卫生计生委办公厅

  质检总局办公厅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

  解放军环境保护局

  各环境保护重点城市环境保护局

  环境保护部各派出机构、直属单位

  中国科学院办公厅

  中国工程院办公厅

  清华大学

  北京大学

  中国人民大学

  同济大学

  中国城镇供水排水协会

  北京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

  上海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

  中国市政工程华北设计研究总院

  中国市政工程中南设计研究总院

  中国市政工程西南设计研究总院

  中国市政工程西北设计研究总院

  中国市政工程东北设计研究总院

  北京给排水集团

  北京碧水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桑德环保集团有限公司

  威立雅水务工程(北京)有限公司

  GE水处理及工艺过程处理公司

  深圳市金达莱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石油和化学工业规划院

  中国化工环保协会

  上海金山工业园区

  浙江杭州湾上虞工业园区

  重庆长寿经济技术开发区

附件2:

 2.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


附件3:
 

3.《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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