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更好地落实国家、自治区水资源管理及价格政策,合理保护和开发利用水资源,提高全社会节水意识,包头市城市供排水价格将进行调整。
调整范围为包头市水务集团所属供排水企业各类供水、污水处理价格,于2015年12月1日起执行。本次调整将采取居民生活用水三级阶梯计量水价方式,对一户一表抄表到户的用户,每户按三人计,以年度水量为计量周期。第一阶梯,户年用水量小于等于108立方米,水价为基本水价2.5元/立方米;第二阶梯,户年用水量在108-168(含)立方米之间,超出第一阶梯的部分,水价为基本水价的1.5倍,即3.75元/立方米;第三阶梯,户年用水量168立方米以上,超出第二阶梯部分,水价为基本水价的3倍,即7.5元/立方米。每户用水人口超过3人的,每增加一人,年各档阶梯水量基数分别增加36立方米。合用表居民用户,暂不执行阶梯水价,水价按照第一阶梯价格执行。污水处理费调整为0.6元/立方米。调整后的城市供排水价格为对用户供排水的最终价格。任何企业、单位、物业管理公司和其他代收单位及个人不得在本通知规定分类水价和污水处理费外加收任何费用。本价格含水资源费、二次管网费。此为,持有《包头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享受定期抚恤和定期补助的优抚对象等居民生活用水价格和污水处理费执行2007年的标准,即水价1.95元/立方米,污水处理费0.4元/立方米,终端水价2.35元/立方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