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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特大爆炸事故对环保政策的警醒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5-10-08  来源:环境战略与政策研究专报  浏览次数:588

2015年8月27日,环保部政研中心传达学习了环保部第4次部务会议关于天津港“8-12”瑞海公司危险品仓库特别重大火灾爆炸事故的通报和部署精神,并开展了“天津特大火灾爆炸事故对环保政策的警醒”的研讨。主要观点如下:历史形成的条块混合式行政管理,以及改革开放时代出现的诸多飞地,加上空间规划的缺乏,因为责权不清、随意改变规划,易蕴育风险;缺乏过程监管的环境管理(安全管理),因为管理缺位,易滋生风险;高环境风险企业低或无环境风险保险,易助长风险;决策者、管理者、劳动者、保障者的非专业化、非纪律化(法制化),处处、时时植下风险转化为危险和灾难的火种。

总之,天津特大爆炸事件教训深刻。经济快速发展、国土日新月异的背后,从体制到管理,从规划到生产,从专业化到纪律化,诸多现代化的ABC在中国并非牢固,甚至空白。所谓环境治理现代化,重任之一,从人到制度,从思维到行为,踏实做好ABC,从而大大降低或转化可能的风险。

夏光:留足安全距离是底线

天津港爆炸事故虽然是一起安全生产事故,但带来的环境风险十分显著,也对环保管理政策具有很强的警示作用。

第一,法治意识是环境管理的基础。瑞海公司在储存和管理危险化学品的过程中存在多处和多次故意违法违规行为,酿成惨祸,再次说明我国很多企业对法律法规缺少敬畏之心,对公共安全缺乏基本意识。在我国的环境管理中,企业对环保法律法规的漠视和无视也是常见现象。在这样的社会意识基础上搞市场经济,出事概率和监管成本是非常高的,因此,在环境管理中,提高全社会的法治和安全意识应放在优先位置。做到这一点,一是要加强环境教育和法治教育,二是要实行严惩,三是建立企业环境信用制度。

第二,发展要有统一的空间规划。危险品仓库位于天津港内,土地用途由天津港决定,数百米之外的居民楼却位于天津市地界上,土地用途由天津市决定,出现了天津港指责天津市让居民楼过于靠近生产区修建,而天津市责怪天津港在靠近居民住宅楼之处办危险品仓库的情况,这是国土空间缺乏统一规划、用途管制失去统筹的结果。这对环境管理是一个深刻教训,在环境保护工作中,也多次出现过这种情况:工厂建立在先,后来居民围绕工厂建房居住并投诉企业污染和要求赔偿,双方各执一词,十分难办。天津港事故再次对我们提出了警醒,应该对各种空间利用(包括土地利用和环境容量利用等)现状进行梳理,预测相应的环境风险并采取化解措施。

第三,留足安全距离是底线措施。我国经济结构中重化工业比重较高,这些产业主要是过去三、四十年中建立起来的,现在已到了跑冒滴漏高发期,就像一辆跑了30万公里的汽车一样,无论怎么保养都容易出故障,因此我国已进入环境风险高发期,必须拿出一定的经济产出成果对风险进行应对和救济。天津港爆炸事故的警醒之一是,无论多么严格的管理和监督,都可能发生重大事故,因此设置安全距离是底线,即生产和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工厂和仓库必须与人们生活和工作的区域保持足够的距离,即使发生火灾爆炸事故,也只是工厂仓库一家的损失。

这个问题在我国核安全中值得重视。有些核电厂建厂时是在偏僻之处,但随后大量人口逐渐集聚到厂子周围提供第三产业服务,形成了有数万人口的小城镇。虽然我国采用了世界上最严的核安全标准和措施,但出事故的可能性不能排除,因此,按照底线思维原则,在核安全保障中,不仅要坚持最严监管,也应尽早疏散核电厂周围人口,留出足够的安全距离。

原庆丹:反思管理体制的深层次问题

一是,所谓的双重管理或者管理飞地的体制需要改变,转向真正的属地管理,监管权利和责任相匹配。天津港区与滨海新区政府与天津市政府在危化品企业管理上到底谁该管?目前暴露的是三方都有责任,事故发生后为何又躲起来不敢发声,这里似乎大家都怕承担责任。生产安全管理应该是地方事权,是地方政府的责任,企业的责任是遵守安全生产法,国家是制定法规,地方是配套立法和执行。这与海关、金融等部门单一的经济运行监管是不一样的。同样,环保也是地方事权,环保的监管也应该是地方政府负责,目前环保部门比如干部双管似乎没必要,地方的环境改善和安全是地方职责,国家不必直接干预。但对于地方环境质量不达标、环境事故频发,国家要干预和问责,前提是有法律规矩,最好是全国人大定的。另外,国家对于计划经济时期的环境欠账等,要有逐步偿还、保障规划和资金来源,这是中央政府的职责。

天津港历史原因,有人称之独立王国,有自己一套行政系统,天津市、区政府及部门是难以监管到位的。这次爆炸,暴露了我们很多地方为加快发展实行所谓园区、飞地特殊政策的弊病。其实,出了事,那些不去管的上级部门一样承担责任,如这次的天津安监局。市场经济条件下,效率固然重要,但法治是底线,不能在一个区域内有的企业安全、环保标准低,成了制度洼地,这种人为扭曲的市场,既不公平,也埋下隐患。因此,这次爆炸应该让各级政府进一步对忽视安全、环保的飞地管理政策进行深刻检讨。

二是,大力推行高危行业的责任保险是市场机制与政府管理结合的好机制。过去,环境责任保险叫好不叫座,很大原因是政府和企业都怕增大企业负担。很多地方出了环境事故,要么不赔老百姓,要么政府买单。保险的功能更重要的是平时保险公司提供专业化服务,减小事故发生的可能性,这就是企业花钱买服务,这个效率高于环保或者安监部门监管。建议各地在环境高危行业整顿时,把企业购买保险作为一个基本要求。目前,保险行业确实难以提供好的环境责任保险产品和服务,需要环境执法和监管更加有作为才能刺激这方面的需求。环保部门重点要做好环境风险识别、损害评估、信息公开等工作,才能促成环境责任险市场的形成。这里,环保部门不必直接去帮保险公司卖保险,主要是把信息和标准做实,对环境事故企业的民事赔偿要帮受害者打赢官司,让保险市场看到稳定的预期。

田春秀:应加强危险化学品管理的专业化

提高从事危险化学品审批和监管的政府管理部门人员的专业化水平,其应具备危险化学品管理方面相关知识;加强危险化学品贮存场地设计和建设的专业化管理,不符合要求的仓储场地绝不允许贮存危险化学品;提高危险化学品仓管人员的技术能力要求,贮存危险化学品的仓库必须配备有专业知识的技术人员;提升物流产业相关人员的专业化水平,支撑危险化学品物流发展的技术服务体和相关审批人员要具有专业知识,避免流通过程中的安全和环境风险;提高消防人员专业化水平,通过培训等方式提升其处置危险化学品方面的消防知识和技能。

杨学军:纪律化、专业化不足的背后

天津港爆炸事件,不同的观察视角可以得出不同的改进建言。仅从报道看,事前的一线工人,事发时的消防队员,甚至事发后政府、社会、传媒各界应对危机的反应,很大程度暴露出纪律化、专业化的不足。

其实,纪律化、专业化的不足很大程度上正是我们与发展水平同时段的东亚制造、出口强国日韩之间的核心区别。后者是“职业人”,而我们许多工作者更像“临时工”。

纵观现代化史,德日赶超成功,相当程度上与其拥有最高水准的“职业人”有关,而职业人的核心是纪律化、专业化,尽管有人讥讽这是机器人。

纪律化,如军队;专业化,如学校。问题它是怎样养成的?它相关很多方面,比如,职业者的身份是平等的,至少没有在编、合同这样的区分;再比如,岗位职业化,德日通常一个工人数年、甚至几十年只做一件事中的某个环节,加上定期的制度化培训,使技能熟练,专业化程度高。

就当下中国而言,快速工业化(算上毛时代)已经半个世纪,但多数劳动者(以农民工为典型)其行为特征是“非职业”的,既无纪律,又无技能。这方面的例子,除天津港爆炸事件外,日常中更多见,千千万万装修新屋的家庭多充分感受到装修工人是多么的不职业。

要让快速发展、全面转型的中国尽早从传统社会自由与全能型思维模式、行为模式转向专业化“现代职人”,反思我们的教育、我们的身份等级,乃重中之重。否则,没有“现代职人”基础,自然不会有“现代职人”行为模式,而这将意味着我们未现代却进入了高风险社会,代价不堪承受。

沈晓悦:环境监管要理清中央和地方的职责

天津港爆炸事故后,天津相关部门在新闻发布会被提问时多次出现“我不清楚,需要问一下同事”、“这个问题不是我的责任”、“相关单位没参加这场发布会”等含糊答复,特别是当问到有关此次爆炸事故救援由哪位领导牵头、如何组织指挥时,天津市有关领导甚至回答说:“这个问题下来以后我再尽快详细了解。”天津市相关部门应对公共事件能力受到公众质疑和诟病。

之所以出现重大爆炸事故发生后,各相关管理部门对事态说不清、或不敢负责的情况,应与天津港管理体制有一定关系。天津港是交通部与天津市双重管理,以地方为主。有说法称,“尽管天津港为市管企业,但实际上和央企差不多,天津港到底归谁管谁也说不清……”。

“双重领导”的本意,是从两个方向共同促进政策的良好运行,横向领导强调了地方的自主权,充分调动地方政府的积极性,因地制宜进行管理;纵向垂直领是强化国家政策的统一,并对地方政府进行约束。在“两个婆婆”目标相近时,这种管理体制会产生事半功倍的效果,但在很多情况下,上下目标难以统一,利益关系难以协调,权责难以匹配,其不良后果是上下互不信任,争权夺利,一旦出现问题,相互推卸责任,而受影响和危害的是公共利益。

健全和完善我国环保行政体制应充分借鉴天津港事故教训。首先,在行政管理体制中应进一步厘清中央与地方的权责,加大简政放权力度,该由地方审批的事项要交给地方,权责对等;其次,要加大中央对地方环保履责的督察,保证中央政令畅通;再者,要加强中央与地方的协调沟通机制,建立和完善重大环境事故国家应急响应体系,完善常规信息通报、重大事故信息报告和预警响应机制。

李丽平:安全生产与环境保护紧密联系,应统筹对待

安全生产与环境保护紧密联系。首先,两者的目的一致,都是强调对人类健康的影响,安全生产状态就等于将危险物质排放在可控制范围内。其次,两者相互作用,一方面,安全生产是保护环境的重要组成,安全标准是环境标准的一部分;另一方面,搞好环境保护也是安全生产的一种保障,企业的环境泄露事故往往也是一种安全生产事故,严重的甚至可能从生产技术性环境安全上升为社会政治性环境安全。只有将两者统筹对待,才能实现健康和可持续发展。

为此,建议:宏观层面应以人体健康为根本和核心,统筹制定安全生产与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政策和规划,对环境和安全都风险较大的危险化学品等行业制定专门的健康、环境与安全法规及标准;企业管理层面应设立单独的安全环保管理部门,全面实施健康安全环境(HSE)管理制度;技术层面应强化细节管理,制定行业具体的健康安全环境操作规范和指南。

冯相昭:针对非生产性企业的环境监管绝不能流于形式,安全环保部门协同监管为王道

非典型排放源在实践中多为环境监管盲点。在污染防治和环境质量治理的宏观背景下,各类生产性工业企业往往成为环境监管和污染治理的重点对象,而天津港爆炸案涉事企业属于仓储性质的经营单位,不属于典型工业排放源,所以在环境准入环节此类企业的环评报告审批多流于形式,且运营管理过程中企业对潜在的环境风险往往心存侥幸,遑论环境应急管理能力建设。

针对危险化学品管理,安全与环保部门应加强沟通协调形成监管合力。分析此次事故的监管失职责任,首当其冲的无疑是安评,其不仅需要对危化品按等级做出安全评估,还应做出爆炸的直径和影响,而环评则更多关注事故发生后产生的衍生环境影响。具体到此次爆炸事故,环评也并非无端躺枪,因为有关环评机构在涉事企业的环评报告中罔顾安全防护距离不满足条件的事实,给出了“项目选址合理可行”的轻率判断。一旦发生安全事故发生,环保部门不能置身事外,而应该要在应急管理、事后修复等方面加强监管,尽可能减少衍生的不利环境影响及损失损害。

李萱:天津港爆炸事故反映出基于市场机制的环境风险管理制度缺失

天津爆炸事故损失惨重,仓库爆炸导致的周边财产损毁和人员伤亡,并对爆炸现场的土壤、水、空气等环境因素造成较大影响,目前的事故处理机制彰显出我国基于市场机制的环境风险管理制度缺失。首先,事故责任追究以行政追责与部门主导的应急处置为主,事故处理的责任人多为主管危险化学品行政审批相关责任人,但事故企业的相关财产责任风险保障至今未得到披露,在风险保障缺失的情况下,受害人只能向政府提出赔偿诉求;其次,财产补偿以政府补偿与回购为主,在补偿和回购过程中尚未体现出保险保障的作用。

从国外经验看,很多国家,包括美国、欧盟以及OECD国家等,针对高环境风险企业均实施最严格的风险管理措施,其中,强制性的、规定与环境风险等级相应金钱数额的财务担保或商业保险已经成为较为常见与通用的环境风险管理手段。比较我国高环境风险企业的相关管理制度,主要采用行政审批、环境应急管理等行政管理手段,基于市场机制的环境保险、财务担保等手段基本处于空白状态,发生事故后,政府为企业的环境风险行为买单,这种制度体系一方面为行政审批权力寻租提供土壤,另一方面不利于培育高环境风险企业的自主风险意识,企业往往把更大的精力放在打通行政审批环节,而放松日常的环境风险管理,从而造成一个恶性循环的制度怪圈。

建议研究建立基于市场机制的环境风险管理制度体系,抓住时机进一步推动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政策试点工作,并进一步深化建立高环境风险企业的财务担保、生态环境责任保险等市场化的风险管理机制。

黄德生:天津特大爆炸事件暴露出公众参与的严重缺位

尽管早在2003年的《环境影响评价法》中已明确规定了公众参与的要求,希望发挥公众参与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中的重要作用,但是,公众参与的规范性和有效性却仍未能得到充分体现,参与公众的代表性、参与的方式和形式、参与的时效性等备受诟病,公众参与往往容易“走过场”、流于形式、甚至被“绑架”,从而不但不能发挥应有的作用,反而埋下风险隐患。

这次天津爆炸事件就是一个活生生的案例。环评报告中“公众参与结论”部分表明“在主要保护目标处进行现场公示,并采用发放调查表的形式进行公众参与。公示期间没有收到任何反馈意见,发放调查表130份,收回128份,发放的主要对象为项目周边的主要环境保护目标,调查表调查结果表明100%的公众认为项目位于北疆港内选址合适。”这里就对公众参与的有效性疑问重重:到底都是对哪些人发放的调查表,是否具有代表性?他们是否对项目风险具有充分的、真实的了解?是否将调查结果对周边足够多的人群进行广泛公示?公示期限有多长?等等。

如果公众参与能够科学有效、规范到位,能够实事求是进行抽样调查,让利益相关的周边居民和具有专业知识的专家学者等公众参与充分的讨论和建议,项目的选址、对周边居民的迁移、项目运营本身的防护措施等工作可能就会更加谨慎到位,一场血泪惨案就可能避免。

韦正峥:环境突发事件应急监测需加强与健康相关指标的监测,释疑公众关注核心问题

国务院发布的《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规定“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要加强日常环境监测,并对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风险信息加强收集、分析和研判”。事件发生后,环保部立即启动了国家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在空气质量、水环境质量和近海海域水质等方面开展了系列工作。

但是,显然公众对公布的环境质量监测数据并不买账,公众关注的焦点是剧毒氰化物,环保部门最初发布的空气及水的监测数据仅包含常规污染物,“加强日常环境监测”的应急预案怎能满足公众需求?引发网友对监测方案、监测指标及监测结果全面质疑,接二连三的谣言也加剧了网友的怀疑。因此,环境突发事件应急预案需关注公众关心的核心问题,加强与健康密切相关指标的监测,提高特征污染物的监测能力,使用先进仪器设备方法,并将其纳入应急制度规范。

刘哲:整合多头管理重在一体化归口改革

据媒体报道:“1984年体制改革后,天津港实行中央和地方政府‘双重领导,以地方为主’。事实上天津港主要由地方协管,天津市监管审批成为一种相对次要的前置或后置的过场。”

这种双重或多头管理模式,是我国体制改革过程中比较普遍的遗留现象,与此类似的情况还出现央企和地方之间、经济特区和地方之间等。这给我国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和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带来了掣肘之痛,急需大力改革。追根溯源,需要系统梳理多头管理中的利益体系,按照安全、环保等不同领域的报备、审核、批准、监测、核查、执法、事后处理等操作流程对相关利益主体进行一体化归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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