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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高院通报五起生态环保典型案例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5-09-29  来源:贵阳网   作者:刘磊 李春明  浏览次数:628

近日,贵州省高院举行新闻发布会,通报5起生态环保典型案例。其中,贵阳市有3起典型案件。

在通报的5起案件中,涉及环境公益诉讼、大气环境污染、国家重点动植物保护和水产品非法捕捞等案件,所通报的5起案件均在各领域具有代表性。这5起案件为修文县扎佐镇政府环境污染案、贵州西电龙腾铁合金有限公司大气污染案、杨建等4人非法捕捞水产品案、金沙县环境保护局四川省泸州市佳乐建筑安装公司不履行行政处罚案、王永胜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案。其中,修文县扎佐镇政府环境污染案、贵州西电龙腾铁合金有限公司大气污染案和杨建等4人非法捕捞水产品案发生在贵阳。

近年来,全省法院通过环保案件审判,营造了良好的生态环境保护氛围,唤醒公众的环境维权意识,使公众懂得利用法律武器与各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行为作斗争,形成了环境保护的强大合力。

■典型案例

贵州西电龙腾铁合金有限公司大气污染案

清镇市环境保护监测站多次监测,发现贵州西电龙腾铁合金有限公司清镇公司排放的粉尘超过国家排放标准,粉尘对当地农田造成严重影响,导致空气质量下降。清镇市法院受理本案后,原告清镇市检察院与被告贵州西电龙腾铁合金有限公司清镇公司就污染源治理达成和解协议,按照相关法律规定,裁定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杨建等四人非法捕捞水产品案

清镇市检察院指控:2014年5月27日,黄伟刚开车载上唐开井、杨建及郑浪衫,装上杨建带的电鱼设备一起到百花湖采用电击方式进行非法捕捞渔获物2.5公斤,被百花湖景区派出所查获。清镇市法院判处被告人杨建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缓刑考验期从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被告人黄伟刚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管制三个月;被告人唐开井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管制三个月;被告人郑浪衫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修文县扎佐镇政府环境污染案

2013年3月,原告贵阳公众环境教育中心的志愿者在修文县扎佐镇林场大丫口林区发现大量露天堆放的垃圾,经调查,这些垃圾是被告修文县扎佐镇政府多年堆放的扎佐镇民居垃圾,原告依法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清镇市法院受理本案后,多次组织各方进行调解,在达成初步意向后,聘请外省土壤专家和贵州省环境科学研究院的高级工程师前往垃圾堆放现场进行实地勘察和研究制定经济可行、切实有效的治理方案。最终,原告与被告达成治理与监督相结合、多个行政职能部门各自履行职责的调解协议。

金沙县环境保护局四川省泸州市佳乐建筑安装公司不履行行政处罚案

仁怀市法院经审理查明:四川省泸州市佳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13年3月修建金沙县宏圆大厦。当年9月,被告金沙县环境保护局通知该公司应缴纳噪声排污费12.152万元,但该公司一直未缴。金沙县环保局遂于2014年8月又发出限期缴费通知,责令其于2014年8月23日前缴纳噪声排污费,如逾期不缴,将进行处罚。2014年10月13日,佳乐公司缴纳了噪声排污费,但已属逾期缴费,金沙县环保局却未对企业进行行政处罚。

仁怀市法院依法向金沙县环保局及第三人佳乐公司送达相关法律文书,并召集公益诉讼原告和被告金沙县环保局进行协调。金沙县环保局承诺立即着手调查处理,立案调查后于当日对第三人进行处罚,并将处罚情况告知金沙县检察院。检察机关的诉讼目的已经实现,其撤回起诉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国家利益,故裁定准予检察机关撤诉。

王永胜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案

仁怀市法院经审理查明:2011年,被告人王永胜明知红豆杉树为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的情况下,未办理相关手续,在喜头镇中心村同古水组村民张大宽及大坪子组村民罗洪香、罗洪玖、罗洪书、罗洪太的山林内采挖国家一级保护植物红豆杉树12棵,出售给仁怀市国宝酒厂牟利。同年,王永胜在仁怀市学孔乡高峰村源溪水组村民杨文中家选好3棵明知是国家一级保护植物的银杏树,运到仁怀市国宝酒厂栽植,从中牟利。另查明,上述树木均为活体树。

仁怀市法院经审理,判决王永胜犯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五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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