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水污染防治和水生态环境保护,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日前,财政部和环境保护部发布了《水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用以规范和加强水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管理。
为加强水污染防治和水生态环境保护,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日前,财政部和环境保护部发布了《水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用以规范和加强水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是对“水十条”政策的细化和延续,并且明确了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等八项重点支持范围,同时提出了对采用PPP模式的项目予以倾斜支持等政策。
强化支撑重点支持项目
根据《办法》,专项资金重点支持范围包括: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水质较好江河湖泊生态环境保护;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地下水环境保护及污染修复;城市黑臭水体整治;跨界、跨省河流水环境保护和治理;国土江河综合整治试点;其他需要支持的有关事项。
相较于2013年11月,财政部和环境保护部印发的《湖泊生态环境保护试点管理办法》中的专项资金使用范围,此次将“地下水环境保护及污染修复”、“城市黑臭水体整治”列为重点支持对象。以往政策在重点流域水污染和城镇污水处理两方面关注较多,此次在“水十条”中对我国地下水污染、城市黑臭水体污染严重的问题提出治理目标(到2020年,地级及以上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均控制在10%以内;全国地下水质量极差的比例控制在15%左右)后,从财政方面给予重点支持。
北大环境E20产业研究院副院长薛涛在接受中国经济时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办法》是对“水十条”中亮点政策进一步落实和延续,其中专项资金对地下水环保及污染修复和城市黑臭水体整治的资金使用方向应该是有区别的,专项资金对于前者主要应该用于防控能力的监测上,而对于黑臭水体资金应该主要应用于治理方面。
“更加强化专项资金对环保重点工作的支撑是《办法》的一个亮点内容,专项资金明确了资金支持的八大重点,体现了当前水污染防治的重点任务需求与政府事权。”环境保护部环境规划院公共财政与投资咨询部副主任逯元堂接受中国经济时报采访时认为,专项资金使用与《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紧密衔接,确保了资金使用方向与当前重点任务的一致性。《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实施投资需求约为4万亿-5万亿元,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水质较好江河湖泊生态环境保护、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地下水环境保护及污染修复、城市黑臭水体整治等领域资金需求巨大。
对PPP项目给予倾斜支持
在资金支持方式方面,《办法》明确,地方财政及环境保护部门要按规定管理和使用中央拨付的专项资金,组织实施相关工作,对采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的项目予以倾斜支持。
对此,逯元堂表示,专项资金的设立是落实《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和财政部、环境保护部联合发布的《关于推进水污染防治领域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的实施意见》的重要政策,尽管专项资金对PPP项目倾斜的具体措施有待进一步明确,但对支持水污染防治领域PPP项目预留了接口,使专项资金支持PPP项目、适应PPP模式成为可能,在诸多财政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中首次明确对PPP项目予以资金支持。
国海证券分析认为,继中央出台多项政策鼓励PPP模式后再次明确中央财政支持,我们持续看好PPP模式,PPP模式为宏观经济增速下行下,用于稳定增长的重要手段。通过中央财政支持PPP项目一方面可以撬动财政资金杠杆,加快项目建设投资,促进水污染防治总投资增长。另一方面,此次通过明确中央财政倾斜支持PPP模式,将有助于调节地方政府经济行为,即从过往通过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过多介入公用事业建设运营,到鼓励社会资本参与,限制政府经济职能,并扩大市场化的建设、运营市场。
薛涛表示,随着中央财政转移支付方式的逐步演进,对促进PPP模式的持续推进有一定帮助,但是和理想状态还有些距离,目前PPP的补助和验收效果主要是对建设期,付款方式为一次性拨付或者分几次拨付,尚没有走向长期运营服务补贴的模式,运营效果的长期性滚动补助模式在目前阶段还没有设计出管理方法。真正的PPP项目应该按照十年期或者更久来做,理想状态是,在十年或者更长的时间内,中央财政每年将款项补给地方政府用以支付和购买服务,这样可以更好地约束PPP项目下地方政府支付信用,并且通过中央财政来提高地方政府的支付信用。但是这与中央财政对转移支付的现行管理模式不符,所以未来可能考虑成立基金的形式解决这个问题。
未完成目标将回收资金
值得注意的是,相较于原来评估效果较差的项目仅退名录、暂停专项资金支持等方式,《办法》在惩罚措施方面比原来更严格也更加规范,其中第十条强调,财政部会同环境保护部组织对水污染防治专项工作开展绩效评价,并依据绩效评价结果奖优罚劣。对于绩效评价结果较好、达到既定目标的,给予奖励;对于绩效评价结果较差、无法达到既定目标的,予以清退,并收回专项资金。
逯元堂表示,《办法》更加强化资金的使用效果。一方面明确了不同类型工作的资金使用方式的差异性,根据各项水污染防治工作性质不同,采取因素法、竞争性等方式分配,采用与考核结果挂钩和择优的方式确定支持规模与支持地区。另一方面要求对水污染防治专项工作开展绩效评价,加强资金使用管理。再次,建立绩效评价结果应用机制,实施奖优罚劣,并加大奖惩力度,对绩效评价结果较好的给予奖励,对结果较差的予以清退,并收回专项资金。这也体现了财政专项资金使用管理的效果导向。
国海证券分析认为,此举意味着考核权上收,并且失败项目将面临更为严厉的处罚措施。国海证券预计,《办法》将进一步提升地方政府招投标过程中对企业技术、能力的关注,弱化地方保护性倾向,使得水污染防治市场化程度有望进一步提升。
“《办法》中以奖代补的方式,体现了中央财政转移支付政策的调整,逐渐从事前的项目补助变为事后按阶段性进展或建成效果验收再拨款的方式。这是近几年中央财政支付方式上逐步累积的突破。”薛涛解释道,在转移支付中除了通过一般公共预算的转移支付补充贫穷地方政府一般性支出的不足,其它部分过去多用于直接补助地方或国家大型项目的建设,比如“三河三湖”等集中治理的大项目,通过直接补助建设资本金的方式由国家发改委以国债项目等方式直接批准并以项目资本金方式进行投放。
薛涛表示,近几年来,通过财政部经建司的各类示范城市评比和投放的项目补助,比如节能减排示范城市、海绵城市、地下管廊等,改变了上述转移支付的投放方式,更加有针对性地解决各地的一些具体问题,并通过事先城市整体就某一专题的规划和事后的检查来提高资金的使用效果,并以示范先行,总结经验逐步推广的模式,逐个解决各个城市的问题。地方以项目的规划方案参与考核竞争,专家根据规划方案的合理性进行打分,最终选出示范城市。项目进行中进行评估,以规划进度的进展和完成情况拨款,这都能在一定程度上改善原来中央财政投放无序、项目规划偏大、重事前不重事后等方面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