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检察院与省环保厅日前举行座谈会,共同商讨检察机关深入开展环境保护行政执法检察监督专项活动的实施,以支持和配合全省检察机关组织开展的环境保护行政执法检察监督专项活动。
山东省检察院检察长吴鹏飞在座谈会上强调,协助、协同环保部门共同加强环境污染治理,是检察职责所在。检察机关与环保部门要加强配合,以行政手段和检察手段促进环境保护问题的解决。
山东省环保厅厅长张波通报了全省环保工作情况,指出近期全省检察机关组织开展环境保护行政执法检察监督专项活动,充分体现了对环保工作的高度重视和关心支持,省环保厅将坚决支持和全力配合活动的开展。
深入开展环境保护行政执法检察监督专项活动
依法监督纠正一批、严厉惩治一批、严肃查处一批
山东省检察院召开全省检察机关电视电话会议,对深入开展环境保护行政执法检察监督专项活动进行全面动员部署。
山东省检察院党组副书记、副检察长、专项活动领导小组组长王成波指出,开展环境保护行政执法检察监督专项活动,是检察机关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保障法律统一正确实施的重要举措。
专项活动从2015年5月开始,至2015年12月结束。据了解,此次专项活动,将依法监督纠正下列情形:
一是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污染物、超标准排放污染物;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擅自开工建设;未按规定设计使用或擅自拆除防治污染设施;生产、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生产、使用农药的;
二是重点排污单位未按规定安装使用检测设备、不公开或者不如实公开环境信息或篡改、伪造检测数据;涉污单位屡查屡犯,污染顽疾长期得不到解决的;
三是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未按规定节能减排、节水节地节材、开发利用自然资源;引进外来物种以及研究、开发和利用生物技术,导致资源浪费、生态受损和生物多样性被严重破坏的;
四是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环境监测机构以及从事环境监测设备和防治污染设施维护、运营的机构,在有关环境服务互动中弄虚作假,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
五是环保管理部门对不符合行政许可条件准予行政许可的;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包庇或以罚代管,未依照环保法律法规进行处理;篡改、伪造或者指使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未依法公开环境信息;将征收的排污费截留、挤占或者挪作他用;对于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未构成犯罪的违法行为,应该移送公安机关处罚而未移送的;
六是发生跨行政区域的重点区域、流域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环保管理部门互相推诿、怠于履行职责的;
七是其他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造成严重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环保管理部门不严格公正执法的。
对上述情形,在依法监督纠正的同时,将全面审查有关事实、证据,密切关注环境违法行为处理情况,发现相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污染环境、破坏生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发现环境保护管理部门不移送犯罪立案的,督促移送;发现公安机关不及时立案的,监督立案。
形成打击破坏生态环境犯罪工作合力
以行政手段和检察手段,促进环境保护问题解决
吴鹏飞强调,检察机关与环保部门要加强配合,以行政手段和检察手段促进环境保护问题的解决。要建立环保问题协调机制,通过定期或者不定期内部交流、联合召开新闻发布会等形式,动员群众提供更多举报线索,推动全社会共同参与环境保护。要研究探索检察监督和环保执法联合工作机制,在专项活动中,依法监督纠正一批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不作为、乱作为问题,严厉惩治一批严重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违法犯罪行为,严肃查处一批环保执法领域职务犯罪案件。
山东省环保厅要求,各级环保部门加强组织领导,建立沟通协调机制,建立执法信息共享平台和网上举报平台,建立联合新闻发布制度,研究探索联合执法工作机制。针对这次专项活动列举的7种情形开展自查,逐一对照,对发现的问题坚决、及时纠正,该追究责任的一追到底,绝不姑息迁就。
山东各级环保部门成立由主要负责人任组长,相关业务处(科)和直属单位为成员的的工作领导小组,设立专门办公室,办公室负责综合协调、督查,具体业务工作由检察院、环保部门各业务处室(单位)进行对口联络。为加强沟通协调,省检察院、省环保厅将定期举办联席会议,会商解决执法监管中遇到的主要问题,着力解决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不顺畅,办案耗时长、进展缓慢等难点问题,探索形成行政手段和检察手段合力打击破坏生态环境犯罪案件的有效途径。
山东省环保厅要求,建立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和移送公安机关犯罪案件向检察机关信息通报制度。以政务专网为载体,结合正在组织建设的网上办案和企业环境信用信息系统,率先建立省级环保、公安、检察机关联合执法信息共享平台和网上举报平台。
各市、县环保部门要参照省厅模式,建立以政务网为载体的环境执法信息平台和网上举报平台,实现所有执法案件网上办理,实现环境执法案件办理信息与公安、检察机关无缝对接。
各级环保部门将与各地检察机关建立定期联合新闻发布制度,及时发布运用行政手段和检察手段打击破坏生态环境犯罪案件情况。立足部门职能,做好技术支撑和服务,相互配合,解决久拖不决的环境污染问题,切实维护和保障人民群众的环境权益,依法惩处严重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刑事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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