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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进污染责任保险需克服偏见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3-02-27  来源:中国环境报   作者:贺震  浏览次数:782

环境保护部与中国保监会近日联合印发了《关于开展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指导各地在涉重金属企业和石油化工等高环境风险行业推进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试点。

早在2006年6月,国务院出台《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就提出,要发展环境污染责任等保险业务。迄今已经6年多了,但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普及率却不甚理想。多数地区进展缓慢,一些地区投保企业尚未实现零的突破。即使开展较好的地区,投保企业的数量与当地高环境风险企业的数量相比仍然微乎其微。

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推进工作进展缓慢的原因是多方面的,许多专家都从法律支撑、政策保障、保险产品设计等方面进行了深入地分析探讨。笔者认为,除了这些问题之外,一个重要的原因在于,人们普遍对推进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意义理解不透彻。有些人甚至片面地认为,推动企业投保环境污染责任险是增加企业的负担;开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是企业和保险公司的事,与环保部门关系不大,不想过多介入;环保部门推进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是不务正业,是在为保险公司打工、帮保险公司赚钱。

因此,深刻理解、把握政府推进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工作的意义,推进各地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工作显得十分重要。笔者认为,推进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有6个“有利于”:

有利于壮大环境监管力量。目前,我国的环境监管力量主要是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还有一些民间环保组织及少量的环保志愿者,远没有形成全民监管的大气候。其实,保险机制具有社会管理功能,而这种功能在环保领域作用的发挥则有赖于企业投保环境污染责任险。

保险公司作为一种企业,同样具有天然的逐利性质。企业投保前,保险公司为了确定合理的费率,会雇请专家对企业进行体检(进行环境风险勘察和评估),这便为环保部门分担了环境安全隐患排查的工作。企业投保后,保险公司为了减少自身的赔付风险,降低经营成本,必然会采取有效措施帮助企业进行风险预防和控制,促进企业加强环境风险管理,消除环境污染隐患,提升环境管理水平。在这个过程中,保险公司成了政府之外、主动实施环境监管的重要力量,政府和环保部门的压力也会得到一定程度的缓解。

有利于维护公众的环境权益。一旦发生环境污染事故,企业往往不愿掏钱对受害人予以赔付,受害人的环境权益难以得到保障。虽然在我国现行的法律和制度中,环境污染受害者可通过民事侵权诉讼的途径寻求赔偿,但是由于环境侵权案件往往包含许多专业性、技术性问题,而且有些损害后果也并非立刻显现,导致此类案件审理非常困难,一些法院也不愿受理。即使受害者胜诉,也可能因为企业的赔偿能力不足和执行难等原因,难以及时获得赔偿。

而企业投保环境污染责任险后,一旦发生环境污染事故,保险公司便会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对受害人给予经济赔偿,使受害人的环境权益得到应有的保障。

有利于降低企业的环境风险。政府开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目的,绝不仅仅限于投保企业出险后能够由保险公司对污染损害者进行赔偿。而是在出险之前,甚至在保险公司承保之前,就要对企业进行风险查勘、提出风险解决方案,做好承保单位的事前、事中和事后的风险评估、风险控制工作,使投保起到防范于未然的作用。承保后,再对投保企业定期进行风险勘查,向企业和当地环保部门出具风险评估报告,对重大环境隐患逐个提出整改方案;聘请专家为参保企业进行环境安全管理培训,督促和协助企业提高环境污染事故预防意识和技能。

此外,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费率的杠杆作用,也将迫使投保企业采取相应措施,加强环境管理,降低环境风险。因为企业发生污染事故的风险极大,保费费率就会很高。对于发生过环境污染事故的企业,保险公司在再次承保时会提高费率,企业再次购买环境污染责任险时就要花更多的钱。

有利于分散企业经营与财务风险。一旦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在巨大的赔偿和污染治理费用面前,一些事故企业只得被迫破产;一些有实力的企业虽然不至于破产,但也会因耽于事故的处理而耗去大量时间,影响企业快速恢复生产,影响对其他企业供货合同的按时履行。

而企业投保环境污染责任险后,即使发生了环境污染事故,由于保险公司的快速介入理赔,将使污染事故较快得到妥善处理,从而帮助企业快速恢复正常生产,有效分散企业的经营与财务风险。

有利于促进社会和谐稳定。过去,一些企业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后,由于受害人得不到及时、应有的经济赔偿,环境权益得不到保障,往往采取向政府上访的方法来实现自己应有的环境权益。而信访问题的解决需要批转、调查、处理的过程,在受害人的诉求得不到及时解决的情况下,便会出现多次上访、越级上访、缠访的情况。不仅如此,有的还直接采取封堵厂门、破坏水电供应设施等非正常手段,甚至暴力手段阻止污染企业生产,以致引发群体性事件,甚至公共危机,使企业污染的后果处理起来复杂化。

而企业投保环境污染责任险后,一旦发生污染事故,环境污染事故受害人能够及时获得经济赔偿,维护公众环境权益,化解社会矛盾,稳定社会秩序,促进社会和谐。

有利于改变企业污染政府埋单的局面。过去,一旦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有的事故企业被迫破产后,造成的环境破坏只能由政府出资来补偿和治理。有的企业即使未破产,但其无力承担善后责任,也只能由政府来承担。长此以往,便形成了企业污染、政府埋单的局面。

而企业投保环境污染责任险后,企业的责任便由保险公司分担。企业污染政府埋单的局面将会得到有效改变,从而降低政府行政成本,减轻政府负担,推进环境监管历史性转变,促进政府职能转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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