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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泥建材利用标准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5-08-07  来源:中国污泥网  作者:谢晓东  浏览次数:853

污泥原料可以是干污泥,也可以是焚烧污泥(即污泥焚烧灰)。但是污泥焚烧灰中含有重金属、二噁英、呋喃等有毒有害的污染物,直接利用会危害人类健康并对环境造成不良影响,必须按照一定的规范与标准进行处理才能利用。

我国目前对污泥建材利用的标准规范仅有CJ/T 289—2008《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置  制砖用泥质》,只是限制了污泥用于制砖时的重金属含量限值,而污泥灰渣中重金属的含量限制可参考欧盟与日本标准来执行,为进一步规范污泥建材中重金属含量控制,上海市提出污泥建材利用有毒有害物控制标准建议值,见下表。

我国污泥建材利用重金属浸出限值标准及灰渣中限值标准

有毒有害物质

浸出液最高允许浓度/(μg/L

灰渣中最高允许浓度/(mg/L

备注

p0

p1

p2

p1

p2

Hg

0.2

0.5

10

0.2

2.0

50

Cd

2.0

10

50

0.6

2.0

300

As

10

10

100

20

30

1500

Cr

15

30

350

50

100

1500(Cr6+)

Pb

20

40

100

20

200

3000

Cu

50

100

300

100

1000

50000

Zn

50

100

300

300

1000

50000

Ni

4

50

200

40

200

25000

Be

0.5

1.0

20

 

 

100

F

50

100

300

 

 

50000

为试行标准;

注:p0表示建材应用于具有严格环境条件的场合,入地下水防护等;p1表示建材应用于特殊场合,如公园、工业区;p2表示建材可应用于一般无危险性影响的场合。

 

污泥建材利用还应考虑其他污染物如放射性污染物、有机污染物等。放射性污染物可根据GB 6763—1986《建筑材料用工业废渣放射性物质限值标准》执行。由于污泥制建材过程中,常需进行高温处理,按日本有关方面研究,有机污染物如二噁英等含量很低,基本上可不予考虑。而污泥制建材所可能产生的环境影响,除了对有机污染物进行监测之外,还应对烟气中锌、铅、铜、砷、汞、镉、铬等物质进行监测,确保尾气排放满足我国相关排放标准,如GB 16297—1996《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4915—1996《水泥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以及GB 14554—1996《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

1)制水泥和混凝土

从理论上讲,污泥可替代30%的黏土原料参与水泥的生产。污泥飞灰进入水泥熟料后,对水泥质量无影响,但可将污泥中的绝大部分重金属元素固定在熟料中,消除了污泥农用过程中重金属从农产品进入食物链,最终进入人体,并在人体内富集的问题,避免了再次扩散,做到无二次污染。在以污泥为原料制作水泥过程中,除上述提及的污染物需要按一定的规范进行控制外,还需按建材方面的有关规范和标准进行衡量。如用污泥替代混凝土中的砂,应遵循JC/JT 622—1996《硅酸盐建筑制品用砂》标准;水泥制作可参考GB 175—1992《硅酸盐水泥、普通硅酸盐水泥》。

在砖块制作上,还应遵循GB 5101—199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烧结普通砖》的规定,并且主要衡量指标包括抗压强度、抗折强度、吸水率、抗风化性能、干质量损失率等,而对原料并无化学组成上的要求。

2)制陶粒

陶粒作为一种轻集料,它可以取代普通砂石配制轻集料混凝土。因轻集料混凝土具有密度小、强度高、保温、隔热、耐火、抗震性能好的特点,在世界各国得到了迅速发展,现在已成为仅次于普通混凝土的用量最大的一种新型混凝土。利用污泥制取陶粒,不仅充分利用了污泥中的有机质作为焙烧过程中的发泡剂,而且焙烧的高温环境可以完全被病原体灭活,并把总金属固定在陶粒中,消除了污泥中重金属的污染问题,创造了经济效益实现了废物利用、变废为宝。污泥用于制陶粒时,除了要满足污泥建材利用的相关标准外,还可以遵循JC 487—1992《超轻陶粒和陶砂》标准,该标准对密度级别、质量等级、最大粒径做出了要求,陶粒的制作以及各项强度指标还需满足GB/T 17431—1998《轻集料及其试验方法》、GB 1627—1996《轻集料及其试验方法》中的各项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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