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4年5月1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发布了我国最早的污泥农用标准GB 4284—1984《农用污泥中污染物控制标准》,重点是对重金属含量及施用管理进行限定。本标准规定了适用于在农田中施用的城市污水处理厂污泥,以及江、河、湖、库、塘、沟、渠的沉淀污泥中污染物的控制标准,见下表。
农用污泥中污染物控制标准值 /(mg/kg)
项 目 |
最高允许含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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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酸性土壤上/(pH<6.5) |
在中性和碱性土壤上/(pH≥6.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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镉及其化合物(以Cd计) |
5 |
20 |
汞及其化合物(以Hg计) |
5 |
15 |
铅及其化合物(以Pb计) |
300 |
1000 |
铬及其化合物(以Cr计)① |
600 |
1000 |
砷及其化合物(以As计) |
75 |
75 |
硼及其化合物(以水溶性B计) |
150 |
150 |
矿物油 |
3000 |
3000 |
苯并[a]芘 |
3 |
3 |
铜及其化合物(以Cu计)② |
250 |
500 |
锌及其化合物(以Zn计)② |
500 |
1000 |
镍及其化合物(以Ni计)② |
100 |
200 |
① 铬的控制标准使用了一般含六价铬极少的具有农用价值的各种污泥,不使用于含有大量六价铬的工业废渣或某些化工厂的沉积物。
② 暂作参考标准
该标准还做了其他的规定:
(1)施用符合本标准污泥时,一般每年每亩用量不超过2000kg(以干污泥计)。污泥中任何一项无机化合物含量接近于本标准时,连续在同一块土壤上施用,不得超过20年。含无机化合物较少的石油化工污泥,连续施用可超过20年。在隔年使用时,矿物油和苯并[a]芘的标准可适当放宽。
(2)为了防止对地下水的污染,在沙质土壤和地下水位较高的农田上不宜施用污泥;在饮水水源保护地带不得施用污泥。
(3)生污泥须经高温堆腐或消化处理后才能施用于污泥。污泥可在大田、园林和花卉地上施用,在蔬菜地带和当年放牧的草地上不宜施用。
(4)在酸性土壤上施用污泥除了必须遵循在酸性土壤上污泥的控制标准外,还应该同时施用石灰以中和土壤酸性。
(5)对于同时含有多种有害物质而含量都接近本标准值的污泥,施用时应酌情减少用量。
(6)发现因施用污泥而影响作物生长、发育或农产品超过卫生标准时,应该停止施用污泥和立即向有关部门报告,并采取积极措施加以解决。例如施石灰、过磷酸钙、有机肥等物质控制农作物对有害物质的吸收,进行深翻或用客土法进行土壤改良等。
《农用污泥中污染物控制标准》是1984年制定颁布的,距今已有28年,且其中的重金属指标需要重新研究,病原菌指标空白,具体的操作规范和管理措施欠缺,已经不能满足使用要求,更起不到控制污染的作用。因此,受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的委托,中国科学院地理科学与资源研究所和中关村国际环保产业促进中心牵头制订了CJ/T 309—2009《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置 农用泥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