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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本月起排污费征收标准提高一倍 不低于每污染当量1.4元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5-07-24  来源:都市时报   作者:许孟婕  浏览次数:594

昨日,云南省政府发布关于创新重点领域投融资机制鼓励社会投资的实施意见,明确鼓励社会资本进入公共服务、资源环境、生态建设、基础设施等领域,不仅打破以往的行业垄断和市场壁垒,创造平等投资机会,同时也通过这样的方式增加全省公共产品供给和重点领域建设。

排污费征收标准不低于每污染当量1.4元

首先,在创新生态环保投资运营机制方面,云南将推动环境污染治理市场化,鼓励通过委托治理服务、托管运营服务等方式,以环境公用设施和工业园区等领域为重点,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

将开展关于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的基础研究工作。从7月1日起,针对主要污染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化学需氧量、氨氮,以及污水中的5项重金属污染物,按照调整后的排污费征收标准依法全面足额征收排污费。

2014年9月1日,国家发改委、财政部、环保部联合发布《关于调整排污费征收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到2015年6月底前,将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排污费征收标准调整至不低于每污染当量1.2元;污水中的化学需氧量、氨氮和5项主要重金属污染物排污费征收标准调整至不低于每污染当量1.4元。

而现行全国排污费征收依据是2003年7月1日起施行的《排污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废气排放中每污染当量收费标准为0.6元,污水每污染当量收费标准为0.7元。也就是说,调整后的收费标准比原标准高了一倍。

社会资本投资建设农田水利工程可获经营收益

农业、水利工程方面,也将培育多元化的投资主体。社会资本若投资建设或运营管理农田水利、水土保持设施和节水供水重大水利工程的,与国有、集体投资项目享有同等政策待遇,可以依法获取供水水费等经营收益;承担公益性任务,则可获政府对工程建设的投资、维修养护等适当补助。

基础设施、污水处理费可在1元基础上上下浮动20%

市政基础设施投资运营也要市场化,主要推动社会资本投资城镇供水、供热、燃气、污水垃圾处理、公共交通、停车设施等市政基础设施项目。

市政基础设施价格也将调整完善,即凡收费不足以维持设施正常运营成本的,当地政府应给予补贴,保障企业在正常利润下经营。比如,根据《云南省物价局关于调整提高污水处理收费指导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将全省污水处理收费指导标准提高为每立方米1元,各地在省定的污水处理费指导标准基础上上下浮动20%范围内制定和调整污水处理费具体征收标准。其中,对社会资本参与污水管网建设和运营的企业,从收费中提取每立方米0.2元的管网建设贴息补助。

交通能源、县级供电企业首先试点引入社会资本

对于交通投融资,则是将适当引导鼓励支持社会资本参与云南省城际铁路、市域(郊)铁路、支线铁路等建设。金融机构、企业、社会团体和个人等可以合资、合作、独资等方式投入公路基础设施建设。

另外,能源方面,由电网企业按企业经营管理权限,对引入社会资本参与建设的项目提出工作方案,报相关部门同意后及时向社会公布项目情况。在县级供电企业首先开展试点,引入社会资本参与配电网设施建设和改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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