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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环评机构年内完成脱钩 比国家要求提前半年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5-07-10  来源:中国环境报   作者:周雁凌 季英德  浏览次数:536

记者日前从山东省环保厅了解到,全省环保系统环评机构脱钩改制分三批完成,第一批已于6月30日前完成脱钩改制,由设区市环保局对其脱钩工作予以核查;尚未完成脱钩改制的19家环评机构分两批在9月30日和12月31日前全部脱钩。这一时限比国家要求提前半年。

山东省环保厅要求,各市环保局要协助环评机构按要求制定详细的脱钩工作方案,明确脱钩时间表、工作要求和保障措施,确保按期完成任务。

山东省要求,脱钩工作要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法》和建设项目环评资质管理相关要求,不得违反国家及地方有关财务与资产管理、机构与人事管理等方面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全省环保系统环评机构脱钩工作完成后,环保系统直属单位以及直属单位全资、控股、参股企业,不得以任何形式在任何环评机构参股。脱钩过程中要坚持以人为本、个人自愿的原则,切实做好脱钩过程中环评资质、财务与资产、机构与人事等相关业务指导工作,依法、分类、稳妥地安置职工,确保整个脱钩工作有序进行、平稳过渡。

据了解,山东全省环保系统具有环评资质的直属单位(非企业性质环评机构)可以通过依法将建设项目环评业务整体划归环保系统以外的其他企业,或者退出建设项目环评业务等形式完成彻底脱钩。全省环保系统直属单位全资、控股、参股(含直属单位全资、控股、参股企业再出资)成立的企业性质环评机构,可以通过依法撤回股份、转让股份、划转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退出建设项目环评业务等形式,完成彻底脱钩。

全省环保系统环评机构脱钩后,直属单位及其所属企业的在编和聘用人员,一律不得作为环评专职技术人员参与建设项目环评技术服务工作,不得在环评机构参股。原环评专职技术人员愿意继续专职从事建设项目环评技术服务工作的,必须与直属单位及其所属企业解除人事劳动关系。

完成脱钩改制的环评机构,经山东省环保厅核查合格的,将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规定程序,由省环保厅出具文件,报环境保护部变更资质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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