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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污水处理应善用PPP模式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5-06-29  来源:中国环境报   作者:周佩德  浏览次数:576

许多乡镇近年来在投资、建设以及运营污水处理项目时都会遇到这样的难题:一是资金压力大。乡镇污水处理系统及在线监控系统通常需投资1000万元左右,这对欠发达地区构成巨大的资金压力;二是缺乏专业的运营队伍,污水厂处理后的水质达不到预期的环境治理目标要求;三是少数开征污水处理费的乡镇征收比例和标准偏低,使得收支差额较大,难以维持正常运转。

笔者认为,要有效解决这些问题,乡镇污水处理厂也应当引入专业投资运营机构,以BOT、TOT、委托运营等PPP模式进行投资、建设、运营管理,在实践操作中,关键要抓住3个方面:

首先,在选择投资主体时,要聘请专业咨询机构参与谈判。乡镇污水处理厂项目作为公用事业应当实施特许经营,在选择投资主体时应采用竞争性招商程序。对一个县而言,由于乡镇污水处理厂规模小,项目经营收入较少,运营成本较高,若将单个项目拿出来招商可能无投资机构问津。如果将多个项目打包招商,选择一家机构来承担多个项目的投资运营,可以增强规模效应,大幅降低成本。PPP项目打包招商专业性强,涉及特许经营、水务行业、财务、法务、商务等众多领域和县内各乡镇的实际情况。为保障乡镇的公共利益,县政府应委托县行业主管部门作为招商业主单位,同时聘请专业咨询机构参与协商和谈判,起草PPP模式的实施方案,以及PPP项目的招标文件、评分标准、项目公司股东协议、特许经营协议、资产转让协议等规范文本。县行业主管部门作为PPP项目的业主方,代表县政府与投资者签署PPP项目合作协议。

其次,在确定污水处理服务费单价时,要因地制宜,不能盲目推行低价中标。污水处理服务费单价是打包招商过程中各乡镇争议的焦点之一。由于各乡镇的污水处理项目规模不一,甚至少数污水处理厂在“晒太阳”,运营成本差异明显。在各地的实践中,有的地方采取保底水量收费,有的地方实行一厂一价,有的实行统一价格。保底水量易被投资者认可;一厂一价易于平衡各乡镇利益。但在评选投资者的过程中,无法确定一个统一的报价竞争标的,不能评审出最优的报价,价格最终还是需要通过协商确定,难以实现减少政府污水处理服务费支出的目的,规模效应无法实现。实行统一价格的优势在于容易确定报价竞争标的,易于评审出最优报价,从而减少污水处理服务费支出。但其缺点在于,实行统一价格会产生不公,容易引起项目条件较好的乡镇政府的抵触。以往合作项目中,一些地方盲目推行低价中标,使得投资企业无法按照确定的价格、运行时间和标准履行合同,不得不半途而废。

第三,在落实污水处理服务费的支付责任时,地方政府要秉承契约精神。由于乡镇污水处理费难征收,难以实现收支平衡,依靠乡镇财政维持污水处理厂的正常运转可能不太现实。为确保乡镇污水处理厂正常、稳定运行,县政府应出台文件,对乡镇污水处理厂的收费标准、调整机制、项目排他性、争端解决机制以及移交等各环节做出全面、系统的规范性规定;建立合理、公平的风险分担机制,对经营管理问题、成本价格问题等带来的经营风险进行适当划分,并建立完善的监督、赔偿机制;建立污水处理费征收体系,对各乡镇的污水处理费征收进行统筹管理,并作为付费主体,承担污水处理服务费的支出义务,在污水处理费收不抵支的情况下,由县财政对污水处理服务费进行弥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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