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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处置污泥,批捕待判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5-05-27  来源:中国环境报  浏览次数:736

位于上海市金山区的一起非法处置污泥案例则情节更为严重,构成了刑事犯罪。上海市金山区检察院1月对涉事公司进行起诉,案件中1名涉案人员被批捕,1名涉案人员取保候审。

  据悉,涉案公司上海三新有机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新公司”)向自然人薛某租赁金山区枫泾镇下坊村桃园27亩,以利用污泥养殖蚯蚓为名,在所租赁场地内倾倒污泥,实际公司没有任何处理或利用污泥的能力。2012年9月~2013年3月,三新公司接收上海燕志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燕志公司”)提供的,来自奉贤区污水厂的污泥约12000吨,全部倾倒在下坊村桃园内。

  经检测,污泥中重金属物质和部分有机物含量远高于周边土壤,倾倒污泥属于“有毒物质”。

  经上海市环境科学研究院评估,三新公司、燕志公司在金山区枫泾镇下坊村桃园倾倒的有毒物质,对土壤中的营养结构破坏严重,致使倾倒地原有的耕地功能基本丧失。对污泥倾倒场清理处置和实施修复的工程总费用计1070.701万元。

  倾倒污泥违反了《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规定。

  案件当事人倾倒的污泥属于“有毒物质”,12000吨的巨大量,使公私财产损失超过三十万元以上,已构成污染环境罪。金山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1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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