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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居民污水处理费明年底前涨价 最低0.95元/吨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5-05-05  来源:青岛晚报   作者:李沛  浏览次数:639

日前,山东省物价局发布《关于加快国家和省价格改革重点督导项目落实的通知》,再次针对阶梯水价、阶梯气价提出要求,建立居民生活用水、用气阶梯价格制度。2015年底前,设市城市原则上要全面实行居民生活用水阶梯价格制度;具备实施条件的建制镇,也要积极推进居民阶梯水价制度。2015年底前,所有已通气城市均应建立起居民生活用气阶梯价格制度。此外,还将上调居民和非居民的污水处理费。

针对调整水资源费、污水处理费标准也做出了相关规定。 2015年底前,17个市全市水资源费平均征收标准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最低平均标准,即:地表水水资源费平均征收标准调整至不低于每立方米0.40元;地下水水资源费平均征收标准调整至不低于每立方米1.50元。 2016年底前,设市城市污水处理收费标准原则上每吨应调整至居民不低于0.95元,非居民不低于1.4元;县城、重点建制镇原则上每吨应调整至居民不低于0.85元,非居民不低于1.2元。已经达到最低收费标准但尚未补偿成本并合理盈利的,应当结合污染防治形势等进一步提高污水处理收费标准。未征收污水处理费的市、县和重点建制镇,最迟应于2015年底前开征,并在3年内建成污水处理厂投入运行。目前居民生活用水水价中,污水处理费0.7元/吨,基建用水污水处理费1.25元/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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