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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水污染事件周年考:业内质疑官方偏袒威立雅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5-04-08  来源:中国经营报  浏览次数:490

2014年“4˙11”兰州自来水苯污染事件马上一周年,然该事件迄今仍余音绕梁。

由于上述污染事件,近日兰州5位市民将兰州威立雅水务集团公司诉诸公堂,兰州城关区人民法院正式立案。

同样由于上述污染事件,中石油兰州石化公司(以下简称“兰石化”)决定投入超过1亿元,进行地下水和土壤污染修复。

彼时,兰州市官方调查该次自来水污染事件,并给出原因称:兰州威立雅水务公司(以下简称“兰州威立雅”)3号、4号自流沟超期服役,沟体伸缩缝防渗材料出现裂痕和缝隙,兰州石化公司历史积存的地下含油污水渗入自流沟,对输水水体造成苯污染,致使局部自来水苯超标。

对此,兰石化外宣办有关负责人表示,兰石化的确决定投资超亿元用于治理兰州水污染,并表示这是央企应该承担的社会责任。“但这并不代表兰石化认可自己是2014年‘4˙11’自来水苯污染事件的罪魁祸首。”他说。

截止到发稿,威立雅中国对《中国经营报》致函提出的若干问题,未能做出任何解释或官方回应。

谁在撒谎?

“我们不确定兰州市饮水安全以后会不会出现问题,或许明天自来水就不能喝了。”本报记者在兰州市采访时,诸多市民表达了上述看法。

对于兰州市民在饮水安全上的顾虑,兰州市环保部门一位不愿具名的官员表示,市民的这种顾虑是可以理解的,毕竟兰州市在饮水安全上屡屡出现问题。但是兰州市各水务相关部门都在努力保证类似2014年4月自来水苯超标的事件不再发生,希望兰州市民对水务部门以及政府监管部门能够重新树立信心。

“相对于治理兰州市水污染问题,让兰州市民如何才能对威立雅恢复信心非常必要。”上述环保部门官员称,2015年3月4日,正值全国两会,有兰州市民就集中反映兰州城区局部自来水出现异味,并怀疑自来水受到污染。然而,经过兰州市卫生部门连续监测,得出的结论却是兰州市自来水没有问题,水质安全达标。

“类似的市民普遍发现水质异常,而政府部门清一色认为水质达标的事件,已经发生了很多次了。”该官员说,特别是在2014年,水安全问题非常突出。

公开报道显示,2014年3月,兰州市自来水曾出现异味,随后中科院环境生态研究所发布调查结果表明,因为北方冬季天冷,水面结冰,藻类、植物枯叶等被冰封住,经过土层变化产生反应,释放出异味;3月份天气转暖,冰雪融化,气味随水流进河道,造成自来水出现异味,但自来水水质指标符合国家标准。

然而话音未落,4月11日,兰州威立雅突然称,出厂水及自流沟水样中苯含量严重超标,兰州市面上的矿泉水被一抢而空,市民对兰州水安全产生了严重质疑。

最终的政府调查结果表明:因为兰州威立雅自流沟超期服役,加之兰石化历史积存的地下含油污水不断渗入自流沟,对水体造成苯污染,致使局部自来水苯超标。

从目前已公开的处理结果看,国有企业兰石化成了唯一的责任主体——除了相关责任人被处理,兰石化还出资超过1亿元根治兰州饮水安全隐患。而负责兰州市自来水安全及供给的兰州威立雅,除了处理相应责任人,未见采取任何措施。

偏袒外资

兰州自来水苯超标事件临近一周年,但因该事件引发的民事诉讼却刚刚开始。

2014年4月11日,兰州自来水苯超标事件发生后,王玮、温军等五位市民对兰州威立雅提出民事诉讼,要求威立雅对自来水苯超标事件造成的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进行赔偿,但是兰州中院、兰州城关区人民法院均拒收起诉材料。

几经周折,直到2015年2月份,在当事人多方呼吁以及最高院的关注下,兰州城关区人民法院才正式立案。

“争取立案都这么艰难,可见兰州市官方对自来水安全的漠视程度非常严重,”一位深度参与此事的当地环保人士向记者表示,市民起诉的主体是兰州威立雅,这是一家合资公司,特别不理解为什么连法院都向着外资说话。

对此,本报于2015年3月26日就如何保证兰州市饮水安全等问题官方致函威立雅中国,截止到发稿,对方没有给予任何回应。

但威立雅中国一位要求不具名的人士接受记者电话询问时表示,兰州威立雅属于合资企业,威立雅持股只占45%,而55%的大股东是兰州市国资委,他建议本报致函兰州市国资委征询相关情况。

随后,记者致电兰州市国资委宣传处处长吴贵学,其表示需要经过兰州市外宣办同意,才可以做出相应答复。最终在兰州市外宣办的协调下,兰州市国资委向本报致函简要说明了前述自来水苯污染事件的原委及对相关责任人做出的处理情况,同时还表明,兰州市国资委没有收到威立雅未来会退出兰州水务的任何消息;对于如何督促威立雅保证兰州饮水安全的问题,兰州市国资委亦只字未提。

水务专家李智慧表示,虽然兰州国资委持股比例上高于威立雅,但后者对兰州威立雅的经营以及发展方向具有一票否决权,该合资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是威立雅。

“威立雅不解释,不仅是不作为,更是一种责任逃避”。李智慧亦称,兰州自来水苯超标虽然兰石化脱不了干系,但根本原因是威立雅自流沟超期限服役,如果威立雅按照相关规定对隐患及时处理,也就不会发生后来的苯超标事件。

有当地法律界人士表示,自来水厂对居民饮水安全负有直接责任,有义务保证向市民供应合格的自来水。因此,不管是什么原因,自来水厂向居民供应不合格的自来水就是对消费者安全保障权的侵犯,居民可以依据法律维护合法权益。

兰州模式”受争议

虽然在兰州威立雅公司控股占比上,兰州市国资委占55%的股权优势,但是在李智慧看来,兰州市国资委是“控股不控权”,具体的经营还由威立雅说了算。

李智慧表示,2007年威立雅以17.1亿元的价格收购兰州供水集团45%的股权,对于此次收购,兰州市政府比较满意,因为按照原兰州供水集团净资产计算,45%的股权只有4.27亿元,17.1亿元的溢价的确诱惑太大。

因此,在17.1亿元的资金安排中1.1亿元职工安置费折股留在了兰州威立雅,6亿元国有股收购款被政府拿走,剩余10亿元转为资本公积金和运营投入。

李智慧指出,威立雅中国在当时的收购合同中埋有“伏笔”,例如规定了一个水价上涨公式,按照公式,兰州水价随兰州物价、收入水平上调,按照这个条款,兰州市必须涨价;另外,威立雅拥有兰州威立雅的一票否决权,而且被写入公司章程,换言之,威立雅才是这间合资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事实也证明,威立雅高溢价收购一开始就是奔着赚钱去的。参股第二年,威立雅就迫不及待地提出涨价方案,申请水价上浮49%,开启了兰州水价的上涨时代。

2009年7月,兰州市召开居民水价调整听证会时,曾有代表提出需了解成本增加结构,但是兰州威立雅公司拒绝提供。当时听证代表兰州大学教授何文胜表示,威立雅是兰州市唯一供水公司,如果它不提供数据,外界就无从了解真实成本。

那么,兰州威立雅盈利之后是不是意味着占股55%的兰州市国资委也有丰厚的利润?对此,兰州市国资委未予以回应。

李智慧分析称,因为兰州威立雅的经营主导者是威立雅总公司,威立雅自来水生产成本外界很难知晓;因此,一个成本不透明的公司就无法谈及利润。

事实也佐证了李智慧的看法。甘肃省物价局就曾经对兰州威立雅公司申报的财务资料审核后,将其申报的2008年供水成本从3.46亿元下调至3.4298亿元,将其申报的总成本从4.096亿元下调至3.611亿元,审核掉了4856.2万元。

多位水务系统不愿具名的高级别从业者指出,威立雅虽然在兰州开创了“兰州模式”,但这种完全不顾及公众利益和社会责任的PPP模式,是完全失败的。兰州市屡屡发生的自来水安全事件的根源之一,也在于当地政府涉嫌不作为,将本应是国计民生的水安全问题拱手让给合资公司把控,最终才弊病百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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