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新修订的《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下称新《预案》),特别重大级别中由于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额度由原来的1000万元调整至1亿元,其他级别中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额度也做了相应调整。
3月6日,国务院应急管理专家组组长、国家减灾委专家委员会副主任闪淳昌就该预案解读称,新《预案》从人员伤亡、经济损失、生态环境破坏、辐射污染和社会影响等方面对事件分级标准进行了比较系统地完善,有助于更好地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环境安全。
为适应新形势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需要,经国务院同意,国务院办公厅于2014年12月29日正式印发了修订后的新《预案》。
新《预案》对突发环境事件重新定义,即“突发环境事件是指由于污染物排放或自然灾害、生产安全事故等因素,导致污染物或放射性物质等有毒有害物质进入大气、水体、土壤等环境介质,突然造成或可能造成环境质量下降,危及公众身体健康和财产安全,或造成生态环境破坏,或造成重大社会影响,需要采取紧急措施予以应对的事件,主要包括大气污染、水体污染、土壤污染等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和辐射污染事件。”
闪淳昌表示,该定义一是增加了突发环境事件原因的描述和界定,列举了引发和次生突发环境事件的情形。这有助于增强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企业的环境意识,适应应急管理工作从单项向综合转变的发展态势,在应对事故灾难和自然灾害时,要尽可能减少对环境的损害,防范次生突发环境事件。二是在定义中明确“突然造成或可能造成”,这里既包括了“突然暴发”,也包括了“突然发现”。将突发性污染和一些累积性污染都纳入突发环境事件的范畴,体现了国家对环境安全的底线思维,有利于最大限度地减少事件的环境影响。
新《预案》明确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的责任主体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家层面应对工作分为环境保护部、国务院工作组和国家环境应急指挥部三个层次。
“这样规定是近10年来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实践的总结和固化。”闪淳昌介绍,如2005年发生的松花江水污染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国务院成立了应急指挥部统一领导、组织和指挥应急处置工作。一些敏感的重大环境事件,如2009年年底中石油兰郑长管线柴油泄漏事件、2012年年初广西龙江河镉污染事件等,则根据国务院领导同志指示,成立了由环境保护部等相关部门组成的国务院工作组,负责指导、协调、督促有关地区和部门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对。
新《预案》将后期处置工作分为损害评估、事件调查、善后处置。闪淳昌表示,损害评估是对人民群众负责的具体体现,事件调查是提高应急管理水平和能力的重要举措。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终止后,要及时组织开展污染损害评估,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评估结论作为事件调查处理、损害赔偿、环境修复和生态恢复重建的重要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