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天津市公安局获悉,2014年9月,市公安局刑侦局经工作发现位于天津市北辰区津围公路的天津某化工有限公司,在生产糖精钠的过程中存在非法处置废酸、含酸废水等危险废物的重大嫌疑。对此,市公安局领导要求刑侦局会同相关单位迅速开展侦查工作。2014年12月26日晚,刑侦局会同北辰分局、市环保局开展统一行动,将嫌疑人李某奎、袁某刚、周某兴、邹某运、晁某征抓获,现场发现两处非法排污点,查获一辆非法运输废酸和含酸废水的改装罐车。
2012年7月以来,李某奎通过晁某征从本市北辰区津围公路的某化工有限公司内,以每吨废水该化工厂支付李某奎10元、每吨废酸李某奎支付化工厂50元的价格运输废酸和废水非法处置。李某奎指使、雇用周某兴、袁某刚驾驶罐车将化工厂产出的废酸运输到位于北辰区刘安庄村机电公司仓库附近一独立院落内进行处置(提炼废酸中的铜),周某兴、袁某刚将处置完毕的废酸及含酸废水开车运输到位于北辰区刘安庄村一院内通过暗管排放进旁边的水沟。李某奎等人每月非法处置、排放约300吨废酸、1500吨含酸废水。
经现场勘查,在北辰区刘安庄村机电公司仓库附近一独立院落内,进门后左手边由西向东依次有三个半地下的长方形池子,池子平均长约12.55米、宽约5.60米、深约1.10米,池上用塑料棚子遮盖,池内装有大量的废酸和铁片,并散发出酸性刺鼻气味。经初步估算,池内存有约100吨的废酸。现场查获李某奎运输废酸和含酸废水的改装罐车,罐内装有约20吨的含酸废水。上述废酸、含酸废水已由北辰区环保局联系本市具有处置资质的环保企业进行处理。
经天津市环境保护局有关工作人员现场取样检测,李某奎等人运输、排放、处置的废酸、含酸废水的PH值均小于1,属危险废物,已达到2013年7月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关于“污染环境罪”的定罪量刑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之规定,李某奎等5人因涉嫌污染环境罪已被北辰分局刑事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