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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环境税应防止企业花钱买污染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4-11-11  来源:深圳商报   作者:吴学安  浏览次数:788
    近期密集释放的政策信号显示,环境保护税立法进程提速。十八届四中全会公报以“依法治国”为主题,使环境保护税立法预期再度升温。“现阶段制定并开征环境保护税,以及建立环保税收体系基本条件已具备。”对于环境保护税的征收标准和税率划定问题,一些环保部门专家建议,对造成不同污染程度的企业区别对待,征收不同的税赋,培养企业减少污染的习惯。

  此前,财政部财科所副所长苏明透露,环境税方案已上报至国务院,正在按程序审核中。“提高税率是环境税制定重点之一,和目前的费相比,税应该收得更多,以实现对企业的制约”,他说,环境税的征收应以税务部门为主,环保部门进行配合。环境税应作为共享税来征收,建议地方政府为主体,享有80%~90%。环境税以费改税为主,征收范围包括废水、废气、固体废弃物和噪音等在内的污染物排放和二氧化碳排放。

  事实上,靠大幅度提高环境税征收标准来提高环保效率的做法,起源于战后欧洲经济高速发展期。此后为世界一些国家所仿效。尽管我国目前尚未开征环境税,但对于一些污染严重的企业,事实上已经开始在征收各种收费项目。

  虽说,开征环境税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企业提高环境保护意识、加大防污染力度。但环境污染对地球上越来越稀缺的青山绿水生态资源的破坏等,仅靠征收环境税是根本不可能再生的。可能还会有企业认为,既然缴了环境税,治理污染就应由政府全额埋单。

  环境税是一种惩罚性质的税种,目的是让产生污染的企业付出更多代价。假若通过调整环境税收政策,排污企业能以积极主动的态度加强环保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环境污染,这无疑是政策制定者所希望看到的效果。但如果有的企业这样想:既然缴了环境税,就买了“排污权”,不仅不能做到减少排污或实现零排放,而且变本加厉,在排污数量和浓度大大增加。这就需要将排污量的多少体现在环境税的具体征收标准上,防止企业缴了税反而多排污。假如污染大户中的“富人”可能用更多的钱换取对环境污染的“超容”,必然背离靠调整环境税收政策遏止环境污染的初衷。

  尽管说,政府通过采取“高限处罚”的措施,如开征环境税,对恶意排污行为实行重罚,严重的要追究刑事责任,能够堵死“花钱买污染”的漏洞。但在调整环境税收政策的同时,更要防止排污企业将所缴纳的环境税,在生产成本中列支而计入产品成本,导致排污收费实际上成为商品价格的一部分,最后转嫁给消费者,从而步入“企业污染社会负担”的怪圈。如果因为开征环境税,环保部门就认为对排污企业又多了一道“保险”,可以松一口气,懈怠日常监管,那么,排污企业就会萌生侥幸心理,非法排污,危害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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