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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倍增排污费 污泥处理费未列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4-09-10  来源:财新网   作者:陈梦凡  浏览次数:836

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和环保部近日联合发布了《关于调整排污费征收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大幅提高了废气和污水的排污费。

《通知》要求,2015年6月底前,各省(区、市)价格、财政和环保部门要将废气中的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排污费征收标准调整至不低于每污染当量1.2元,将污水中的化学需氧量、氨氮和五项主要重金属(铅、汞、铬、镉、类金属砷)污染物排污费征收标准调整至不低于每污染当量1.4元。在每一污水排放口,对五项主要重金属污染物均须征收排污费。

自2003年7月开始实施的《排污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规定废气排污费每一污染当量征收标准为0.6元,污水每一污染当量征收标准为0.7元。此次调整中,两项排污费征收标准提高了一倍。

针对此前讨论较多的污泥处理费的问题,《通知》并未提及。污泥是污水处理过程中污染物的富集和浓缩,必须妥善处理。多个权威报告认为,中国近80%的污泥没有得到有效处置。

中国水网发布的《中国污泥处理处置市场分析报告(2013版)》曾预测到2015年,全年城镇污水处理厂湿污泥(含水率80%)产生量将达到3359万吨,即日产污泥9.2万吨。

中科院地理科学与资源研究所环境修复中心主任陈同斌此前曾接受财新记者采访时指出资金缺乏是污泥处理的关键症结之一,不管采用什么路线,前提是污泥处理要有足够的投资。

《通知》同时鼓励污染重点防治区域及经济发达地区,按高于上述标准调整排污费征收标准,实行差别收费政策。企业污染物排放浓度值高于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限值,或者企业污染物排放量高于规定的排放总量指标的,按照各省(区、市)规定的征收标准加一倍征收排污费;同时存在上述两种情况的,加二倍征收排污费。

企业生产工艺装备或产品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修正)》规定的淘汰类的,也要按照各省(区、市)规定的征收标准加一倍征收排污费。

除了对既有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利用,《通知》还提到要大力推广政府从第三方购买专业服务,由第三方负责安装、运营和维护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确保监控数据真实、准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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