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衣污水入污水收集系统
办法要求,新建、改建、扩建的各项建设项目必须满足以下要求:必须实行雨水、污水分流。对原有雨污合流的排水设施,应按照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要求,进行雨水、污水分流改造。
雨水、污水分流改造,可结合旧城区改建和道路建设同时进行;严禁建设、施工单位和排水户、个人等混接雨污管道;小区阳台洗衣污水必须接入污水收集系统;城镇新区开发和旧区改建,必须坚持先地下后地上的原则配套建设城镇公共排水设施;排水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规划、设计、施工、投用。
新建小区建雨水收集系统
办法提出,凡在城镇规划区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建设规模达到下列要求的,应配套建设雨水收集利用系统:规划建设用地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的新建住宅小区项目;单体建筑屋顶面积3000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工业建筑项目;总用地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的广场、公园、绿地项目;路幅超过70米的城市主干道和交通主干道等。
每公顷建设用地,应建设不小于100立方米的雨水调蓄池;高层建筑的屋顶蓄水池、低于周围地面标高的绿地、景观水体等,都可作为雨水调蓄池。“强调雨水收集系统建设,既能节水又能减少城市防洪压力、河道污染,可谓一举多得,这也是管理办法的又一亮点。”市政府法制办相关负责人介绍。
污水处理水质一月一报
办法要求,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应保证出水水质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不得排放不达标污水。同时,还应检测进出水水质,每月初向市排水管理机构报送污水处理水质和水量、主要污染物削减量等信息。
因检修等原因需停运或者部分停运城市污水处理设施的,应在90个工作日前向各级排水行政主管部门、环保部门报告。
污泥实行属地集中处置
办法明确,污泥实行属地集中处置,属于危险废物的污泥,应按照危险废物管理要求处置。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运营单位确需转移处置污泥的,应对产生的污泥以及处理处置后的污泥去向、用途、用量等进行跟踪、记录,并向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
污水集中处理设施产生的污泥应集中处理处置,由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运营单位负责。污泥运输单位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污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