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山西省人民政府晋政发〔2009〕35号文件要求,市政府制定了《忻州市城区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凡在忻州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从事和使用城市公共供水和自备水源(包括水井、水库、河流湖泊等水源取水)的单位和个人,均应缴纳城市污水处理费。
据悉,除忻州市以外,山西省其余十个市都已开征了城市污水处理费。开征污水处理费,可以促使居民和各行各业节约用水,提高节水的积极性,保证污水处理厂对城区管网收集的污水进行集中治理,使污水得到有效治理,不但改善生态环境,也保护我们的地下饮用水源,这对于保障群众饮水安全、身体健康有着积极的意义。
按照山西省人民政府晋政发〔2009〕35号文件 “居民用水的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为0.8元/吨;其他用水的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为1.0元/吨”的规定,忻州市的城市污水处理费标准为:居民用水0.8元/吨;其他用水为1.0元/吨。
城市污水处理费征管工作由市水利局主管,凡由市水务有限责任公司(原市供水公司)统一供水的单位和个人,由市水务有限责任公司在收取水费时一并收取污水处理费;凡自备水源的单位和个人, 由市水资源管理办公室在收取水资源费时一并收取污水处理费;凡由忻州开发区供水公司统一供水的单位和个人,由忻州开发区供水公司负责征收污水处理费。污水处理费将按规定专款专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