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9日上午,宁波海事法院通报说,6月6日,宁波海事法院成功调处了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厅针对新加坡籍“BARELI”轮因事故致海域污染提起的海洋环境污染公益诉讼案。
涉案船舶“BARELI”轮系钢结构集装箱船,从事国际海上运输,由被告新加坡安泰迪卡航运公司所有、法国达飞轮船公司承租,两被告均系世界知名航运企业。2012年3月,该轮在福州兴化湾江阴港附近海域发生触礁搁浅沉船事故,导致大量燃油和船载有机氯农药等危化品泄漏入海,严重污染事故海域,造成事故海域海洋生态损失。
2013年9月,作为涉案事故污染海域海洋、渔业管理行政部门的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厅以原告身份,向该院提起船舶污染损害赔偿诉讼,主张因本次船舶油污损害造成的海洋渔业资源、海洋环境容量、海洋生态服务功能损失共计3297万元。该院根据《海商法》、《海事诉讼程序特别法》有关规定依法受理。
海洋环境污染损害纠纷案件,属于公益诉讼的范畴,已经成为当下社会讨论的热点问题。本案系民事诉讼法修改后,该院审理的首例公益诉讼案件。主办此案的张华刚法官说,审理此类案件,存在着索赔主体、损害范围、损失界定等诸多难题,一方面是因为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不完善,一方面是缺乏权威的法院判例指导。
庭审中,双方交锋异常激烈。被告对原告主体、损害是否存在、事故与损害间的因果关系、各项损失的真实性合理性均提出了异议。被告认为,按照《海洋环境保护法》,应由国家海洋局东海分局、国家海事局等部门代表国家行使权利。庭上双方都申请了相关权威专家证人出庭佐证。
二次庭审过后,合议庭成员又进行了每周一次,长达2个月的协调,双方最终达成了调解方案,肇事方向索赔方赔偿主张金额的20%即人民币67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