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未经城市供水企业同意,在城市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上打孔、连接管道的;
(二)未经城市供水企业同意,开启消火栓供水设施用于非消防用水的;
(三)绕越城市供水企业水表使用城市供水的;
(四)拆除、伪造、开启水表防盗装置的;
(五)改装、破坏水表的;
(六)对磁卡水表的磁卡非法充值的;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禁止实施的其他盗用城市供水行为。
盗用城市供水的将依照管径最大流量确定偷盗水量,并按盗窃罪移交公安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存在以上违章用水行为的用户,如能够于2014年6月30日前,主动到济宁中山公用水务有限公司商洽停止违章用水行为、改正供水设施的,可考虑减免经济处罚,解除行政处罚及法律制裁。否则,济宁中山公用水务有限公司将会同济宁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等相关执法部门通过行政和法律手段,追回经济损失,并对偷盗水单位和个人进行严厉的经济和法律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