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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土地不得用于住宅开发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09-20  浏览次数:5106
核心提示:污染土地不得用于住宅开发,对已有居民要实施搬迁。

近日,环保部公开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环境保护“十二五”规划重点工作部门分工方案的通知》。《国家环境保护“十二五”规划》重点工作部门分工方案(以下简称分工方案)要求,经评估认定对人体健康有严重影响的污染场地,应采取措施防止污染扩散,且不得用于住宅开发,对已有居民要实施搬迁。

分工方案提出要加强土壤环境保护。方案透露,“十二五”期间,环保部将会同国土资源部、质检总局一起研究建立建设项目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评估与备案制度及污染土壤调查、评估和修复制度,明确治理、修复的责任主体和要求;并将开展农产品产地土壤污染评估与安全等级划分试点。

环保部还将与国土资源部、住建部等部门加强城市和工矿企业污染场地环境监管,开展污染场地再利用的环境风险评估,将场地环境风险评估纳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禁止未经评估和无害化治理的污染场地进行土地流转和开发利用。

环保部表示,将以大中城市周边、重污染工矿企业、集中治污设施周边、重金属污染防治重点区域、饮用水水源地周边、废弃物堆存场地等典型污染场地和受污染农田为重点,开展污染场地、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试点示范。

环保部提出,对责任主体灭失等历史遗留场地土壤污染要加大治理修复的投入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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