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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部分市县污水处理费年底前上调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4-03-18  来源:海口晚报   作者:陈敬儒  浏览次数:647

 目前,海南省尚有部分市县污水处理收费标准未按国家和省政府要求开展调价工作,收费标准偏低。为此,省政府日前要求,文昌、万宁、五指山、儋州、陵水、琼中、屯昌、澄迈、临高、昌江、乐东等11个市县务必于2014年年底前将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生活类)调整到0.8元/吨。

今年上半年完成设备改进

目前,由于海南省城镇污水配套管网建设严重滞后,导致我省大部分市县污水处理厂运行负荷率不足60%,城镇污水集中处理率严重偏低。

省政府要求,对已通水的污水处理厂,未达到国家规定负荷率的、出厂水超标排放的,由省水务厅、省国土环境资源厅挂牌监管,限期整治;严格实施城镇排水许可制度,禁止超标污水进入收集管网和污水处理厂。针对部分市县污水处理厂设备尤其是中控和自动监控系统故障频繁,影响污水处理厂正常运行的问题,有关市县政府要高度重视,尽快组织项目业主、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运营商提出整改方案,安排财政资金,认真开展设备整改。设备改进工作务必在2014年上半年完成;对未完成任务的市县,省政府将通报批评。进一步加强污染源自动监控体系管理,尽快做好设备运行调试,保证设备稳定运行。

部分市县污水处理收费标准偏低

针对海南省尚有部分市县污水处理收费标准偏低,省政府还要求,文昌、万宁、五指山、儋州、陵水、琼中、屯昌、澄迈、临高、昌江、乐东等11个市县务必于2014年年底前将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生活类)调整到0.8元/吨。与此同时,各市县要加大污水处理费征收力度,严格按照规定标准足额征收,切实提高收缴率,除对特困户、低保户继续采取适当优惠扶助政策外,不得擅自减免。征收的污水处理费必须专项用于污水处理厂和污水管网的运营、维护和建设并实行收支公示、公告制度。各地征收的污水处理费在保证城镇污水处理厂正常运行的前提下,应将剩余资金优先用于污水收集管网的建设,任何单位不得截留、挪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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