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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琼海市召开城镇污水处理费调整听证会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2-27  来源:琼海市政府网  浏览次数:824

2012年12月21号上午,经市政府同意,物价局在泰美国际酒店会议中心召开城镇听证会。物价局局长卢家雄主持。邀请市人大办、政府办、政协办、财政、水务等相关部门和酒店餐饮、社会团体、居民等各行各业消费者与新闻媒体共25名代表参加听证会。 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调整是根据海南省政府2008年8月下发的《关于征收城镇污水处理费促进城镇污水处理事业发展的通知》(琼府【2008】58号)文件,规定:“自2008年10月1日起,全省各市、县政府所在城镇和经济开发区都要开征污水处理费,并逐步向乡镇延伸。到2011年12月底前,全省各市、县各类污水处理费调整到平均不低于0.80元/立方米。”我市已按照省政府的通知文件要求,于2008年10月1日起开征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为:居民污水处理费0.60元/立方米,其他用户污水处理费0.90元/立方米。因此,我市目前的征收标准与省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还差一定的距离。按照市政府的要求,我市拟定从2013年1月1日起,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调整到平均不底于0.80元的水平。据此,市物价局拟定两个调整方案,方案一:居民用户由现行的立方米0.60元调为0.70元,其他用户由现行的立方米0.90元调为1.20元,平均标准为0.941元。方案二:居民用户由现行的立方米0.60元调为0.80元,其他用户由现行的立方米0.90元调为1.10元。平均标准为0.945元。 

听证会上,各代表都同意按照省政府(琼府【2008】58号)文件要求调整城镇污水处理费,并围绕拟定的两个调整方案提出了意见和建议。会议结束后,市物价局将根据听证会代表的意见和建议,严格履行法定程序,尽快将我市城镇污水处理费调整方案报市政府审批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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