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些环评机构编制报告书(表)过程中不踏勘现场、不开展环境状况调查、不分析数据可靠性和代表性,甚至弄虚作假。针对环评机构存在的这些问题,环保部6日发布意见,加强对环评机构的监管。其中明确要求,各级环保行政主管部门不得为建设单位指定或向建设单位推荐环评机构。
环保部3月6日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管理的意见》说,截至2014年2月,全国共有环评机构1158家,其中甲级机构192家,乙级机构966家。
对于环评机构存的问题,环保部表示,一些环评机构内部管理制度不完善,质量审核体系不健全,环评工程师负责制流于形式,档案合同管理混乱;一些环评机构编制报告书(表)过程中不踏勘现场、不开展环境状况调查、不分析数据可靠性和代表性,甚至弄虚作假。一些环评机构超越资质范围从业,出租、出借资质,甚至通过提供虚假材料等欺骗手段取得资质。
环保部认为,上述问题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环评制度的执行,部分问题甚至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损害了环评机构的社会信誉。
《意见》要求,加大环评资质信息公开力度,全面公开环评资质受理和审查情况,全面公开环评机构资质等级、评价范围、工作业绩和环评专职技术人员相关信息。同时明确,各级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在环评机构参股分利;严禁地方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备案等方式设置准入条件,限制外埠环评机构在本地承接环评业务;环评委托合同中不得附加涉及环评审批事项的各类承诺条件,不得由内设、分支机构或个人、其他中介机构代签。
环保部鼓励建设单位采取公开招标方式选择环评机构。
《意见》说,环保部对在资质申请中隐瞒有关人员情况或提供虚假人员材料的机构,一律不予批准资质,相关机构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资质;对已取得资质的,一经发现,一律撤销资质,相关机构三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资质;对隐瞒个人情况、虚报本人全职工作单位的相关人员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并纳入从业人员信用信息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