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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污染防治不力环评区域限批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4-03-01  来源:法制网-法制日报(北京)   作者:王晓雁  浏览次数:499
       国务院法制办、水利部负责人2月28日就《南水北调工程供用水管理条例》回答记者提问时表示,南水北调工程水质保障实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对水污染防治不力的行政区域,实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区域限批。
  《条例》从水量调度、水质保障、用水管理、工程保护四方面进行了规范。国务院法制办相关负责人介绍,制定《条例》的总体考虑是理顺“四个关系”,即当前与长远、中央与地方、上游与下游、行政手段与市场调节。
  行政手段与市场调节的关系成为《条例》的重点,《条例》明确在强化行政手段的同时引入市场机制,规定实行供水合同制度,允许水量转让,实行由基本水价和计量水价构成的两部制水价,具体供水价格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水质稳定达标,事关南水北调工程的成败。水利部相关负责人介绍,为了加强水源地保护、防治水污染,《条例》规定,水源地、调水沿线区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工业、城镇、农业和农村、船舶等水污染防治,建设防护林等生态隔离保护带,确保供水安全。
  东线工程调水沿线区域和中线工程水源地将实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禁止在东线工程干线和中线工程总干渠设置排污口,东线工程取水口、丹江口水库、中线工程总干渠需要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依照水污染防治法划定。
  作为世界上最大的跨流域调水工程,南水北调线长、点多、情况复杂,为加强保护,《条例》规定,省级人民政府或者水利部商省级人民政府组织划定管理和保护范围,工程管理单位要设置界桩、界碑等保护标志和安全隔离设施,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未经工程管理单位同意,任何人不得进入设置安全隔离设施的区域。
  《条例》明确,禁止在管理和保护区域内实施爆破、采砂等危害工程安全和供水安全的行为,对于工程重要水域、重要设施,可根据需要由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守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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