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保护部于2013年12月26日颁布的《环境监察执法证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于2014年3月1日起正式生效。
《办法》是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的各项要求,为适应新形势、更好地规范环境监察执法行为、在广泛调研并征求意见后颁布的。
《办法》对于申领环境监察执法证件的人员设置了4个必要条件:一是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具有正式编制拟从事环境监察执法工作的人员;二是具有全日制大专以上学历;三是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工作满一年;四是参加环境监察执法资格培训并经考试合格。
《办法》提出,申领人员提交证件申请后,同级环境监察机构应对其申请资料进行严格审核,认为其符合《办法》要求的,在全国环境监察队伍管理系统中予以提交。经逐级审核通过后,由发证部门发放正式执法证件。
在环境监察执法证件的使用方面,《办法》要求,持证人应按照《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在执行公务时正确使用环境监察执法证件。
《办法》还对环境监察执法资格培训管理,环境监察执法证件的审验,环境监察执法证件的补发与换发,以及责任追究等方面做出了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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