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率先在广东省出台首个生态文明建设条例——《珠海市经济特区生态文明建设促进条例》(下称《条例》),《条例》紧密结合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及时通过立法形式把相关部署和要求在珠海予以制度化和法制化。其中,以法规形式明确各类主体功能区管理要求、探索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制度、首次在立法中规定排污权交易制度等均有创新意义。该《条例》将于今年3月1日起施行。
《条例》在主体功能区管理、生态经济、生态环境、生态人居、生态文化和保障措施等六方面进行了全面部署,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人口均衡性“三型”社会。
《条例》提出,建立健全生态文明建设考核机制和编制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对领导干部实施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制度,建立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这些规定有利于纠正偏重于经济增长而忽略环境保护的发展观。
珠海首次在立法中规定了排污权交易制度,提出“超额完成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任务的排污单位,其超额完成的削减量经市环境保护部门复核后,可以依法转让”,以进一步发挥市场在环境资源优化配置中的作用。
另外,《条例》还规定,珠海将从推行绿色政府采购、绿色办公、绿色行政、绿色公共建筑等方面入手,全力提升政府形象,引导全社会保护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