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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地污水处理厂竟大肆超排 屡罚不改充当排污保护伞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4-01-29  来源:新华网  作者: 蔡玉高 蒋 芳 陈 刚  浏览次数:954
 江苏省2013年三季度56家超标排放企业中,污水处理厂有40家;安徽省9家污水处理厂环境违法案件被省环保厅挂牌督办……本是水环境保护一道“闸门”的污水处理厂,竟然成了超标排放大户,有的甚至沦为污染企业超标排放的“保护伞”和“帮凶”。

  一些污水处理厂屡次超排、屡罚不改

  江苏省环保厅发布的江苏省国控重点污染源监督性监测超标企业名单显示,2013年第三季度,56家超标排放企业中,污水处理厂有40家,占比高达71.43%。2013年6月,陕西省通报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专项执法检查结果,全省105家污水处理厂,现场取样送检结果显示超标排污的有57家,占54%。

  记者调查还发现,污水处理厂超标排放的情况不仅高发,还具有一定的顽固性,一些企业屡次超排、屡罚不改。

  近日,宁波黄家埠滨海污水处理有限公司因排放不达标污水,被当地环保部门罚款100万元。环保专家表示,根据浙江省的相关法规,这已是对污染企业的最高罚款。而且,这已经不是这家企业第一次接受处罚。江苏省公布的超标排放污水的企业名单也显示,三季度“上榜”的一些污水处理厂,在一、二季度的“榜单”中也曾出现过。

  环保专家认为,污水处理厂成为超排大户原因复杂。其中一个重要原因,是在城镇化进程中,待处理污水增多、成分日益复杂,对污水处理能力提出了更高要求。一些治污企业负责人也坦承,出水不达标,既有进厂污水超过设计范围的“客观原因”,也有污水处理厂自身运行不达标的“主观因素”。

  “少处理一点,利润就多一点”

  据了解,目前我国污水处理厂的运作方式主要有3种:完全由政府运作、政府与企业合作运营和企业独立运营。

  相比而言,纯国有的污水处理厂运营状况较好。但业内人士告诉记者,在一些城市,捆绑进自来水费的污水处理费被挪作他用,有的地方最后进入污水处理厂的费用甚至连电费都不够。

  民营污水处理厂的生存更是困难重重。

  一方面,补贴过低又难以及时到位。南京市一郊区污水处理厂的负责人抱怨说:“招标时污水处理厂的建设费用已经被压得很低,加上是农村地区,收费低,每吨水的污水处理费才1毛多钱,和成本相差太远。” 扬州市水利局农水处负责人李章林说,很多农村污水处理厂都是负债经营,成本压力很大,在这样的情况下很难保证污水处理的质量。

  另一方面,污水处理厂的提标改造也导致投入增加,企业负担加重。“现有的污水处理企业,基本上都是按照国家一级B类标准设计建造的,要达到新出台的排放标准即一级A类标准的要求,就必须对这些污水处理厂进行提标改造。依靠现有的处理工艺和水平,要达到稳定达标排放很困难。”西部某省环保部门负责人说,全省有80多家污水处理企业需要提标改造,但仍有50家以上未完成改造要求。

  “少处理一点,利润就多一点。”南京和扬州等地多家污水处理厂的负责人告诉记者,目前污水处理厂的盈利空间有限,简单处理甚至不处理,直接将污水偷排掉,是最省事的盈利方式。

  处罚标准较低,“防线”沦为“保护伞”

  客观原因固然存在,但业内专家认为,更值得关注的是污水处理企业的主观故意。

  “一些污水处理厂将排放企业当成了"摇钱树",沦为超排企业的"帮凶"。”北京公众与环境研究中心主任马军说,他们在江苏等地调研发现,一些污水处理厂与企业签订合同后,企业就可以将不符合国家排放标准的污水直接排到污水处理厂,前提是要多交钱。而这些污水进入污水处理厂后经过简单处理,甚至未经处理,便被偷排进天然水体。

  “污水处理厂敢与污染企业同流合污,关键在于当前我国对超排处罚标准比较低,无法起到震慑作用。”马军说。

  除了主动充当“帮凶”,南京水务集团一位负责人告诉记者,一些企业或工地将远远高于国家规定标准的工业污水、泥浆水等偷排进来,这大大超出了污水处理厂的处理水平,甚至会对处理设备产生冲击,一些污水处理厂只能“一排了之”。

  如何让污水处理厂回归保护环境的本位?业内人士建议,一是要理顺污水处理厂的运营机制,确保专款专用,保证其正常运转;二是要加强对污水处理厂进水口的监测,确保进水符合国家相关规定;三是要建立严格的问责机制,对超标排放的污水处理厂加大处罚力度。

  马军说,还应做到信息及时公开。污水处理厂作为水环境保护的重要一环,应向公众通报相关数据,让公众实时了解其排放是否达标。此外,专家呼吁建立更加严格的污水处理工艺评价检测指标,并建立相应责任机制,对相关人员按失职失责和违反环境保护法从严处理。

                                                                                                                    《半月谈》 2014年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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