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10日,记者从市物价局了解到,最新调整的湘潭市城区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已经出台,并从本月起开始实施。其中,居民生活用水污水处理费由原来0.65元/立方米提高到0.75元/立方米。
2013年8月29日,湘潭市物价局按照程序组织召开了市城区污水处理费提标听证会,广泛听取听证会参加人的意见和建议。听证会初定的调整方案为污水处理费均价由现行的0.72元∕立方米提高到0.91元∕立方米,居民生活用水污水处理费由原0.65元∕立方米上调至0.8元∕立方米;非居民生活用水污水处理费由原0.80元∕立方米上调至1.05元∕立方米;特种行业用水污水处理费由原1.5元∕立方米上调至1.65元∕立方米。
经由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报请省物价局批准后,最新调整的湘潭市城区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从2014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
根据新标准,湘潭市城区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从现行按用水量每立方米平均0.72元提高到0.86元,具体标准为:居民生活用水由0.65元/立方米提高到0.75元/立方米,非居民生活用水由0.80元/立方米提高到1.00元/立方米,特种用水1.50元/立方米,在收取水费时一并代征。
市物价局商品价格科负责人表示,所收资金及时上缴财政专户,专项用于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运行维护,不得挪作他用,自备水源取水按上述同一标准执行。另外,为了降低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的调整对低收入家庭生活的影响,继续对城区持证低保户、特困户每户每月分别减免6立方米和10立方米的污水处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