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6日,福建省首例涉嫌污染环境刑事案在晋江市人民法院进行一审宣判。被告人吴某美被判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被告人许某笼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由于被告人许某笼此前曾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最终许某笼被判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被告单位晋江某皮革制品有限公司犯污染环境罪,判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加上此前该公司曾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最终决定执行罚金二十五万元。
2013年7月15日,晋江市环保局及安海镇政府等联合行动,在安海可慕村的制革企业巡查时发现,一皮革公司含铬生产废水直接外排,执法人员提取水样检测后发现,水样中总铬浓度达到136mg/L,超过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1.5mg/L的89.7倍,属于“两高”司法解释所认定的“严重污染环境”行为。去年12月,晋江市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公开审理。
宣判结束后,被告单位及被告人许某笼均表示不上诉,被告人吴某美当庭表示提起诉讼。
据悉,近年来晋江环保部门加大对企业污染环境的处罚力度,自去年6月至今,该市已有17起环境污染刑事案件移送公安机关侦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