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天津静海县人民法院以环境污染罪判处关某有期徒刑一年,罚金3万元;判处史某有期徒刑6个月,罚金1万元。这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实行以来,天津市首例对环境污染犯罪的判决。
被告关某和史某分别为静海县大邱庄镇大屯村一无名称酸洗厂负责人和职工。2013年7月18日21时许,关某指使史某接设管道,向厂外污水沟内排放酸洗钢材所产生的废水,被有关部门巡查人员发现并制止。经测量,共排放废水4吨左右,经天津市环境监测中心监测,二被告所排放废水属于危险废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