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畜禽污染物去除率认定应因地而异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3-12-12  来源:中国环境报   作者:李旻  浏览次数:503

农业源污染尤其是畜禽养殖业污染已经成为造成水体污染的重要来源。据2010年《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公报》,农业污染源化学需氧量、总氮排放量分别占全国排放总量的44%和57%,农业源污染物排放主要来自于畜禽养殖业,其化学需氧量、总氮排放量分别占农业源污染物排放总量的96%和56%。

目前,畜禽养殖污染物排放量采用产生量减去削减量进行核算,而削减量利用去除率来计算,全国在去除率认定上采用同一原则。而畜禽养殖污染与各地降水量、水网密度、土地消纳面积等自然环境因素,以及畜禽养殖总量密切相关,不同地域之间存在巨大差别。西北地区在这些方面更是存在特殊性,尤其是在采用“干清粪—自然堆肥还田”这一鼓励模式的污染物去除率认定上,不能全国“一刀切”,而是要认真分析地域间存在的差异和畜禽养殖的特殊性,因地制宜,制定符合地域实际情况的标准。

从自然条件来看,西北地区(除陕南和陇南)降水量较少。以2010年为例,陕西(除陕南)、甘肃(除陇南)、青海、宁夏、新疆等地年均降水量分别为570毫米、283毫米、72毫米、265毫米和181毫米,而2010年全国31省份年均降水量为993毫米。西北5省(自治区)降水量在平均线以下。

由于降水量小,西北地区水网密度也低,仅分布有黄河、汉江两大水系。黄河流经青海、甘肃、宁夏、陕西,是西北地区灌溉的重要水体,而汉江仅流经陕南地区。黄河的年均径流量为650亿立方米,仅相当于长江年均径流的6.66%,珠江的19.3%。总体来讲,西北地区(除陕南和陇南)地表水资源十分匮乏,是严重缺水区。

从西北地区耕地面积与规模化养殖的情况看,西北5省(自治区)土地面积占全国国土面积的30.9%,而耕地面积仅占全国耕地面积的11.86%。且西北地区养殖专业户和散户较多,规模化养殖场较少。

因此,西北地区(除陕南和陇南外)降水量少,河流数量少,不存在土壤中的污染物会随富余降水汇入河流或进入地下水系的情况。畜禽养殖粪便处理采用自然堆肥还田这种方式,在去除率的认定上,要求配备与养殖规模相适应的消纳土地。西北地区的规模化养殖量不大,可以消纳畜禽养殖粪便的土地资源十分充足。

目前,西北地区畜禽粪便处理方式主要有生产沼气、生产有机肥和自然堆肥还田3种。

生产沼气是指畜禽粪便在厌氧状态下,温度在8℃~55℃之间,生物发酵产生沼气。沼气可用作生活燃料或燃烧发电。这一方式在西北地区还没有得到广泛应用,主要有以下两点原因:一是生产沼气建设成本高,目前仅有极少数养殖场采用生产沼气的处理方式;二是西北地区冬季气温低,且持续时间长,冬季沼气设施基本闲置或运行不正常,实际并没有起到畜禽粪便处理的作用。

生产有机肥是指畜禽粪便经微生物分解或发酵形成有机肥。西北地区养殖场规模小且分布较为分散,粪便量少,难于收集,导致目前有机肥生产厂家较少。

自然堆肥还田是将畜禽粪便经专门修建的堆肥场自然堆积,经过一段时间的发酵形成肥料,销售给当地农户施肥还田。西北地区经济欠发达,自然堆肥形成的肥料成本低,符合当地农户“物美价廉”的要求,经常供不应求。

因此,对于西北地区来说,采用生产沼气或有机肥的处理方式不具备条件,而自然堆肥还田不会对水体造成污染,且处理成本低,利于环境保护和经济协调发展,是适合西北地区畜禽养殖粪便处理的方式。

鉴于以上分析,笔者认为,西北地区现行的去除率认定标准急需完善。

首先,按照现行的去除率认定标准,采用“干清粪—自然堆肥还田”的去除率认定较低,西北地区地方政府对于规范自然堆肥的积极性不高。这就造成部分养殖场畜禽粪便不经堆肥直接被农户拉走,反而降低了畜禽粪便的可控性,增加了污染水体的几率。

其次,按照《“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核算细则》,5类畜禽(生猪、奶牛、肉牛、蛋鸡、肉鸡)养殖场(小区)建设治污设施的,无污水排放口且所生产的废弃物综合利用产品(有机肥、沼渣、沼液及经处理后的污水等)经现场认定为完全农田利用(需配备与养殖规模相适应的消纳土地),可认定其COD、氨氮去除率达到100%。生猪、奶牛、肉牛规模化养殖场(小区)采取干清粪方式,建设废弃物储存设施,无污水排放口,且粪便、污水或尿液经现场认定为完全农业利用(需配备与养殖规模相适应的消纳土地),可认定COD去除率达到90%(氨氮去除率达到70%)。

对于东部地区,如果采用自然堆肥的方式,虽然同样用于耕地施肥,但存在粪便随富余降水流入河流或地下水的可能性,认定其COD、氨氮去除率分别为90%和70%是合理的。而西北地区(除陕南和甘南)降水量少,蒸发量大,土地干旱,灌溉水不充足,并不存在土地含水率饱和造成畜禽粪便随富余水量汇入河流或地下水系的情况。因此,认定其COD、氨氮去除率分别为90%和70%偏低,应该按实际情况适当提高西北地区“干清粪—自然堆肥还田”的去除率的认定。

对此,笔者有如下建议:

一是建议修订《“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核算细则》中关于西北地区畜禽养殖污染物去除率的认定标准。应综合考虑西北地区降水量、水网密度、土地消纳面积等自然环境因素,兼顾经济发展与政策导向作用,区分西北地区(除陕南和陇南外)与东部地区在“干清粪—自然堆肥还田”上对水环境污染程度认定,适当提高西北地区采用这一方式的去除率。

二是建议对西北不同地区畜禽养殖“干清粪—自然堆肥还田”模式污染物去除率的认定也应做到区别对待。对于陕南和陇南地区,降水量和气候条件与东部相同,可以继续延用现行的去除率;对于西北地区降水量小于100毫米的严重缺水区,建议可以将COD、氨氮去除率提高到100%;对于西北地区其他干旱少雨的地方可以适当将COD、氨氮去除率提高到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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