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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环保联合会向中石油吉林索赔六千万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3-11-29  来源:新京报  浏览次数:586

11月28日,中华环保联合会在北京二中院提交诉状,就中石油在吉林松原市的采气厂非法排污行为,提起暂定6075万元赔偿的民事起诉。如受理,这将成为北京地区首例环境公益诉讼。

二中院一小时内接受诉状

28日下午2时,北京二中院,中华环保联合会及其律师向立案庭法官提交了一纸民事诉讼状,诉状被告之一为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董事长周吉平,另一被告是中石油吉林油田分公司。

立案庭法官未提出过多异议,只询问了联合会方面此前是否做过类似的诉讼案件。联合会方面当即从电脑中调出此前成功的公益诉讼案例判书等作为参考材料提交。一个小时之内,北京二中院便正式接受了诉讼材料。

“过程比较顺利,北京市的法院在受理案件方面的程序、态度都是不错的。”中华环保联合会督察诉讼部部长马勇说,此前,在其他地方提交公益诉讼材料时,他们曾经历过即使没有程序问题,也在立案庭便被直接拒绝的情况。

吉林油田免去涉事采气厂厂长职务

根据诉状,今年10月,联合会接到举报,反映中石油吉林油田分公司松原采气厂将大量未经处理的污水直接排放到渗坑的违法行为。因排放的污水中含有大量石油类物质,导致目前该渗坑表层被厚厚的油层覆盖,大气中弥漫着刺鼻的油气味,土壤和地下水受到严重污染,附近的林木、养殖场均受到危害。

除停止排污之外,原告在诉讼中还请求被告中石油赔偿暂定为6075万元的费用,费用通过法院和原告监管的专项生态恢复基金专用于当地的环境修复。

法院是否正式立案,何时裁定是否受理目前未知。

28日,中石油在对央视吉林油田排污曝光报道的回应中称,已成立调查组,责令吉林油田立即制定整改措施,不具备环保条件的油气井立即停产整改。吉林油田免去了涉事采气厂厂长的职务。马勇表示,当地农民反馈,中石油将污染的渗坑填土,但坑里的污染物并没有挖出来。

追访

中环联:起诉并非因中石油名气大

本案如受理,将是今年年初新《民诉法》实施后,首次依照《民诉法》受理的环境公益诉讼。马勇表示,联合会并非因为中石油名声大等原因而刻意选择起诉它,而是因为接到投诉,调查后证据掌握确凿,排污行为产生了很大的环境损害,认为足够得以诉讼才决定起诉的。

《民诉法》专家、人大法学院教授肖建国表示,联合会的起诉主体资格应该没有问题,但因污染侵权行为的实施地是在吉林松原,北京的法院可能需要考虑一下管辖问题。

马勇表示,也考虑过管辖问题,而之所以在北京的法院起诉,是因为中石油吉林分公司没有法人资格,须由母公司承担民事责任,而中石油的总部在北京,因此选择在北京起诉。联合会除了在北京起诉外,也准备在吉林当地法院帮助当地农民就权益受损提出私益民事诉讼。

此外,联合会也已经向吉林当地的公安部门报案,希望其立案,追究相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据了解,对于陷入青岛输油管爆燃安全事故的中石化,联合会也派出律师介入前期调查。如认为环境污染后果严重,不排除对中石化提出公益诉讼。

释疑

中华环保联合会是否有起诉资格?

目前,具有半官方身份的中华环保联合会在国内提起过十余起环境公益诉讼案件,其中8起或成功胜诉或调解完成。

此前因没有法律做出规定,公益诉讼多在地方专门设立的具有探索意味的“环保法庭”进行。今年1月,《民诉法》修改后正式实施,首次确立了公益诉讼制度,“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社会团体”可以提起公益诉讼,这意味着普通法庭受理环境公益诉讼也“有法可依”了。

不过,新《民诉法》通过后,中华环保联合会的公益诉讼实践反而变得更为艰难。其因《环保法》修改草案中得到惟一的主体起诉资格而受到争议,今年至今在各地提起的6起环境公益诉讼没有一起得到受理,“主要还是主体资格的问题。”马勇说。有法官认为,什么样的社会团体能够提起公益诉讼,需要法律做出进一步规定。

“联合会这次勇气可嘉,但可能还是会遇到之前的原告资格问题。”上海交通大学环境资源法研究所所长王曦说,目前法院可能在等着《环保法》修改完成,正式规定联合会这样的团体是否具有起诉资格,或等待《民诉法》中的公益诉讼条款做出司法解释,明确到谁具有起诉资格。

参与《民诉法》修改的肖建国表示,联合会的主体资格问题不应成为法院不受理公益诉讼的理由,“这是我目前所知范围内最大的被告企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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