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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一电镀厂非法排废水 获刑6个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3-11-28  来源:深圳商报   作者:戴广军  浏览次数:612

近日,深圳惠城区人民法院对仲恺高新区潼湖镇郭某电镀厂污染环境案件进行了宣判,由于此电镀厂排放的生产废水中总铬超标79.2倍,郭某某被判处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罚金5000元人民币。

仲恺高新区环保分局局长冯建军介绍,以前刑法中对有毒物质及污染环境程度并没有明确的衡量标准,今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正式施行,该解释中就明确说明了含有铅、汞、镉、铬等重金属的物质为有毒物质以及非法排放含重金属等污染物超标三倍以上的就应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郭某的电镀厂排出废水总铬超标79.2倍,已经涉嫌污染环境罪。 这也是该“解释”正式施行后,惠州首例以污染环境罪被判处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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