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记者从山东潍坊市政主管部门获悉,依据国务院出台的《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相关规定,从2014年1月1日起,对欠缴污水处理费的单位和个人将处以应缴纳污水处理费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目前,市政主管部门正积极开展新条例的普法宣传和污水处理费欠缴户的清欠工作,力争使征缴对象尽可能免于接受新政带来的罚款处罚。
国务院《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出台以前,对于欠缴污水处理费的单位和个人,只有依据《山东省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规定,按日加收应缴污水处理费2‰的滞纳金,约束力较小,造成用水户欠费现象时有发生,影响了城市污水治理进程,不利于城市环境保护。
此次国务院以行政法规形式出台新政,法律层次和效力都比较高,而且首次制定了对于欠缴污水处理费单位和个人的行政处罚措施,将对用水户形成强有力的约束,保障城市污水处理设施的正常运转,进一步改善城市的环境状况。
市政主管部门呼吁,目前仍有欠费的单位和个人在新规实施之前(截至2013年年底)应尽快缴清欠费。自2014年1月1日起,市政主管部门将按照国务院新规规定,依法开始实施对欠费单位和个人的罚款行政处罚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