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加入桌面 | 手机版 | 无图版
当前位置: 首页 » 资讯 » » 正文

抚顺发布生态环境案件审判白皮书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3-11-26  来源:中国环境报   作者:丁冬  浏览次数:729

辽宁省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日前发布“生态环境案件审判白皮书”,以法律手段助推“美丽抚顺”生态文明建设,为抚顺实施的“青山绿水蓝天工程”提供司法保障。

所谓审判白皮书,是指由人民法院制作的向相关受文单位和社会公众通报有关审判工作动态,分析经济社会运行中反映到司法领域中的一些矛盾和问题,同时提出对策和建议的综合或专门性的司法报告。发布审判白皮书是法院延伸司法职能,积极参与社会管理的重要举措。

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针对近3年来审理的涉及生态环保案件,从强化司法保障入手,院里专门成立由院长吴廷飞任组长的生态环境司法保护调研课题组,深入到新宾、清原、抚顺等县山区,历经5个月,制作成“生态环境案件审判白皮书”。

据了解,白皮书内容涵盖生态环境保护案件基本情况、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存在的问题与困难、生态环境司法保护的对策和建议等三大部分,用数据及统计图表对2010年~2013年6月全市法院系统受理的涉及生态环保案件的数量、类型及特点进行了分析。

生态环境保护案件基本情况 

●两年多审理各类涉及生态环境保护案件1037件

●涉及生态环境保护案件逐年递增

●其中刑事案件所占比重最大

自抚顺市委、市政府实施《抚顺市生态市建设规划》以来,抚顺中院高度关注其实施中出现的纠纷和问题,审慎处理涉生态环境案件,对审判尺度严格把握,对审判人员优化组合,对审判质量严格要求,取得了较好效果。

2010年至2013年6月,全市两级法院共审理各类涉及生态环境保护案件共计1037件。其中:刑事案件 435件,占总案件数的41.95%;民事案件316件,占总案件数的30.47%;行政案件89件,占总案件数的8.58%;非诉执行案件 197件,占总案件数的19%。由此可见,涉及生态环境保护案件总体态势是逐年递增,案件类型覆盖刑事、民事、行政和非诉执行等方面,刑事案件所占比重最大,非诉执行案件占有一定比例。

在案件审理中,抚顺法院一直坚持罪刑相适应原则,依法惩治和有效预防破坏生态环境犯罪。坚持监督和支持并重,妥善审理涉及生态环境行政争议案件。坚持非诉执行的合法性审查,为环保等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提供有力保障。坚持延伸司法职能,提高人民群众生态环保意识。

抚顺市法院出台了《为建设幸福美丽抚顺提供有力司法保障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专项规定全市两级法院要积极参与青山、绿水、蓝天工程活动,妥善处理好有关生态建设、资源开发、环境保护等方面的案件。要求依法惩治重大环境污染、非法采矿、盗伐林木、非法占用农地林地等犯罪活动,依法制裁乱垦滥伐、浪费资源、破坏生态等违法行为。积极应对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处理好相关矛盾纠纷,促使社会公众牢固树立环境资源保护意识。

抚顺市委书记王桂芬对《意见》作出批示:“这是一份落实市委意见的文件,也是一个为建设幸福美丽抚顺的态度,望认真落实好,取得实效”。

收取排污费是生态环境治理与保护的物质基础,抚顺法院还支持环保等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对在法定期限内未提起复议或诉讼,又不履行判决的排污者进行强制执行。2010年受理排污费非诉执行案件34件,执行回款金额为20万元;2011年受理排污费非诉执行案件80件,执行回款金额为59万元;2012年受理排污费非诉执行案件83件,执行回款金额为68万元。

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存在的问题与困难 

●民事侵权案难以通过诉讼途径解决

●生态环境修复补偿机制不健全

●个别行政机关不理解、不接受司法监督  

三是涉及生态环境行政执法中,个别行政机关不理解接受司法监督。涉及生态环境行政争议案件中,个别行政机关对行政诉讼的认识有误区,认为行政相对人将其诉讼到法院,就削弱了政府和行政机关权威,而没有从促进依法行政、推进依法治国角度理解行政诉讼的意义。由于对法院作出撤销或部分撤销判决采取了消极对待的态度,又以同一事实和理由作出与以前相同的处理决定,导致行政相对人再次提起行政诉讼,从而产生循环诉讼,既浪费了司法资源,又增加了行政相对人诉讼成本,还容易让人民群众产生推诿扯皮之嫌,影响国家机关执法公信力。

抚顺两级法院在生态环境司法保护中,能够做到谋划有思路、理念有提高、审判有质效、举措有创新,为抚顺生态文明建设提供了强有力的司法保障。同时,还存在一些问题需要重视:

一是涉及生态环境民事侵权案件难以通过诉讼途径解决。司法实践中法院审理的涉及生态环境民事侵权案件数量并不多,三年半来,共受理涉及生态环境民事侵权案件20件,仅约占受理涉及生态环境民事纠纷案件的6%。探究其中原因有以下四个方面:

原告主体资格不明确。传统上法律并未授权个别主体提起公益诉讼的适格权利,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虽然明确了机关、有关组织就公共利益的侵害享有诉讼的权利,但还需要相关法律的配套规范;

因果关系鉴定难度较大。在涉及生态环境的民事侵权案件中,被告侵权行为与其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初步因果关系须由原告承担举证责任,原告提供相关证据,就需要申请鉴定,而影响人体健康因素的复杂性,以及污染致害的隐蔽性、长期性,致使损害后果与侵权行为的因果关系鉴定极为复杂,甚至无法进行。如无法鉴定,原告就要承担因举证不能而导致败诉的风险;

诉讼成本过高。目前法院实行诉讼费用由原告预交,判决生效后由败诉方承担的制度。

法院审理难度大。涉及生态环境民事侵权案件往往具有较强的专业性、技术性,审判环节多,审理周期长,受害人举证困难,赔偿范围和赔偿数额不好确定,最终结论难以作出。

二是涉及生态环境的修复补偿机制不健全。生态环境司法保护的重要目的是对生态环境的修复与改善。生态环境审判不仅要惩治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人,使其为违法行为付出金钱乃至自由的价代,更要通过公正审判,使遭到破坏的生态环境得到恢复。对破坏生态环境的案件不能一判了之、一罚了之,应建立生态环境修复补偿等制度措施,形成以高违法成本为理念的环境法律体系。但由于目前相关法律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单一,系统完备的生态环境修复补偿机制尚未真正建立,导致破坏生态环境违法犯罪人付出的违法犯罪成本较低,而造成的生态环境破坏程度大,损失多,恢复难。 
 

 

[ 资讯搜索 ]  [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

 
0条 [查看全部]  相关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