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近年来加快建设乡镇生活污水处理厂,但是由于乡镇污水处理厂建设运行资金需求多、管理难度大,导致少数地方政府部门不敢担责、相互推诿。
记者以为,根据国务院《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的规定,县级住建部门在乡镇污水处理厂管理上应当勇于担当、统筹规划、创新机制、强化监管。
依法行政,勇于担当。县级住建部门要严格执行《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抓住乡镇污水处理厂建设运行中存在的主要矛盾,科学施策,精心突破。一方面,要引导地方政府和有关乡镇增强建设污水处理厂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另一方面,要引导乡镇突破资金瓶颈,不等、不靠、不要,探索乡镇污水处理厂建设运行市场化、专业化的新路。
高点定位,统筹规划。县级住建部门要根据乡镇建设条件、部门意见、群众呼声,编制乡镇污水治理专项规划,着力解决4个问题:一是确定每个乡镇污水厂建设规模、治理工艺;二是确定分期进行污水治理的村庄;三是确定纳厂处理村庄外围至市政道路排污管道布局、管径、长度、标高等经济技术指标;四是确定各年度污水治理实施工程计划和投资计划。逐步将需要研究解决的问题由宏观到微观、由空间布局到点位落实,有效指导具体工作。此外,为防止乡镇污水处理厂产生的污泥量急剧增多造成二次污染,县住建部门必须督促乡镇超前编制污泥处置专项规划。
多元投入,创新机制。大多数乡镇污水处理厂依靠政府资金建设,乡镇财力微薄难以承受正常运转费用。县住建部门应当主动牵头,充分调动社会资金参与乡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运营。一是政府多方筹集建设运行资金。通过“争取上级解决一点,本级财政支持一点,乡镇企业赞助一点,镇村经济自筹一点,发动群众苦干一点”,筹集资金。同时,明确污水处理厂的运行维护经费来源及保障方案。二是探索市场化运行机制。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建立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社会投资的机制,创新乡镇污水处理厂运行维护模式。可采用以下3种模式:第一种由县政府组建水务集团,统一负责城镇和农村地区自来水供应和乡镇污水处理厂的运行维护工作;第二种由县政府组建城乡污水处理设施运营公司,负责城市、乡镇和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第三种由县政府或住建部门聘请具有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的公司,统一管理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
依法监管,保障运营。县住建部门对符合法定条件的排水户核发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对故意停运相关设施、违法超标排污的,要依法从重从严处理;对于谎报实际运行数据以及制造虚假数据的污水处理厂,限期整改;对情节严重的,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严重经济损失的,对主要责任人依法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市场化运行的污水处理厂,住建部门应当依法与运营单位签订维护运营合同,根据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出水水质和水量的监督检查结果,核定城镇污水处理设施运营服务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