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近日对污染环境的非法小电镀业主进行了一审判决,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4000元。这是自今年6月“两高”司法解释颁布以来,宁波市宣判的首例“污染环境罪”案件。
今年8月1日,慈溪市环保局执法人员在执法检查中发现,新浦镇上舍村半掘浦沿2号有人在非法从事金属件镀锌加工,厂房内有两条镀锌生产线,现场没有配套污染物处理设施,电镀生产产生的废水直接排入厂房东侧未经防渗漏处理的水池内,直接渗漏至外环境。调查发现,业主陈某某并未办理相关的工商和环保审批手续。慈溪市环保局执法人员对电镀废水进行现场采样。
根据《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0-2008),新建企业水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中六价铬限值为每升0.2毫克。而经慈溪市环保局监测站监测和浙江省环保厅认可,业主陈某某电镀加工外排的废水中含有锌、六价铬等重金属物质,其中,六价铬含量为每升260毫克,严重超标。
据了解,电镀企业污水未经处理直接排放,对环境和人体的伤害极大。以六价铬为例,含有剧毒,是致癌物质,对环境有持久危险性。
根据“两高”司法解释,非法排放含重金属、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等严重危害环境、损害人体健康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法律授权制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三倍以上的行为,属于严重污染环境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构成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慈溪市环保局据此认为,陈某某外排的电镀废水已严重超标,其行为已涉嫌“污染环境罪”。8月11日,慈溪市环保局将这起案件移送至公安机关进行处理。
在慈溪市人民法院的庭审现场,陈某某交代,他的两条电镀生产线是朋友淘汰下来的,从今年3月底开始生产到8月1日被查,做了近4个月的电镀加工。法庭对此案当场进行了宣判,被告人陈某某违反国家规定擅自排放有毒物质、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已经构成污染环境罪。由于陈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法庭依法予以从轻处罚。
据专家介绍,这是宁波市自“两高”司法解释出台后,进入司法程序的首个案子。“两高”司法解释出台后,企业对违法行为造成环境损害,不但要承担民事责任,还有可能承担刑事责任,这从根本上起到了保护环境的作用。这起案件的宣判,对慈溪市的电镀企业具有教育和警示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