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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水处理厂违法排污谁之过?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3-10-30  来源:陕西日报  浏览次数:693
核心提示:专门处理城镇生活污水的污水处理厂竟然也偷着排污、超标排污、集中排污,这是一个极不正常的现象!

国家环境保护部10月12日公布了2013年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违法企业名单,在督查发现的72家违法企业中,有31家企业违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规定,21家企业不能正常使用污染物处理设施,16家企业超标排放。特别引人关注的是,这份“黑名单”中,本应作为环境保护设施的污水处理厂就有8家,污水处理厂沦为集中排污厂,真让人不可思议!

就在几个月前,陕西省环保厅通报的今年第一季度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专项执法检查结果显示:全省105家污水处理厂超标排污的有57家,占总数的54%,有28家运行负荷率低于设计标准的60%,还有8家由于处理能力有限,生活污水未经处理通过超越管线直接排放。这些数据听起来也“触目惊心”。

谁都知道,污水处理厂的功能是处理污水的,通过对生活污水中的无机物和有机物的复杂混合物进行一定工艺流程的净化处理,使出水水质达到国家标准后排放。污水直接排放或超标排放,必然会严重污染地上地下水源,给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和生态环境带来“伤害”。

难道是这些企业不清楚超标排放、集中排放造成的后果?事实上,污水处理厂对违法排污的后果比谁都清楚,但为什么还要这样排污呢?这个问题不难解释:企业是经营单位,任何时候都会把投入、产出、成本、效益等作为经营的最高准则,加之污水处理成本的高能耗和低效率、微收益,使厂家萌生了“能偷则偷,能超则超”的“歪门邪念”,甚至“忘记”了企业应该承担的社会责任。

现在问题的焦点是,企业为了赢利违法排污,我们可以谴责企业的“见利忘义”行为,后果严重者还要追究企业及其法人的法律责任,但企业主管部门、监管部门的责任缺失、监管漏洞和在违规违章面前的“不作为”、“乱作为”等失职、渎职行为,是不是也应该按照管理职责受到行政处罚和法律惩罚?

时下的污水处理厂建设作为民生重点工程,都是由政府列项投资修建的,建成后交给企业经营运行,由市政或环保部门监管,政府每年还要拿出一定的排污资金扶持。这样的民生项目本来是惠民的,结果却害了民,建成的污水处理厂不是“晒太阳”,就是“转转停停”,正常运行的也是超标排污高,运行负荷率低,群众对这样的民生工程意见很大。

城市生活污水已成为城市用水的主要污染源,人民群众对水污染的关切程度达到了空前。这就要求我们把处理生活污水作为城市水资源环境保护工作的重中之重,加快城市污水处理的基础设施建设,让该转的转起来,该扩的扩起来,该管的管起来,真正使这一惠民工程造福于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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